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1978年1月1日修訂生效)


    對將來爭議仲裁的建議條款

  凡由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爭端或請求,或由此引起的違約、解約或合同無效的事件,應按照本協(xié)議訂立日有效的《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通過仲裁予以解決。仲裁庭應按友誼仲裁或公平與善良的原則裁決。
    將現(xiàn)有爭議提交仲裁
  如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而當事人雙方要求將現(xiàn)有的由合同發(fā)生的爭議按《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提交仲裁時,他們可與該商事仲裁委員會協(xié)商,以適當?shù)奈臅问綄幾h提交仲裁。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ㄒ唬┖贤斒氯穗p方書面同意,與該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按照《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提交仲裁時,該爭議應按本規(guī)則解決,但當事人雙方有書面的其他的約定時不在此限。
 ?。ǘ┲俨脩幢疽?guī)則的規(guī)定處理,但本規(guī)則的任何規(guī)定如與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的適用于仲裁的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時,應服從此法律規(guī)定。
  第二條 通知,期間的計算
 ?。ㄒ唬榱藢嵤┍疽?guī)則,任何通知(包括通知書、通告和建議),如已送交收件人本人或已送交其經(jīng)常住所、營業(yè)地點或通訊處,或者經(jīng)適當調(diào)查而未能發(fā)現(xiàn)上述各處所后送交最后所知的收件人住所或營業(yè)地點,則認為已經(jīng)收到。通知如按上述規(guī)定送交時,應認為已在送交日期收到。
 ?。ǘ榱擞嬎惚疽?guī)則規(guī)定的期間,此期間應自收到通知、通知書、通告或建議之次日起算。如期間的最后一日在收件人住址或營業(yè)地點為法定假日或非營業(yè)日,則該期間應延長到隨后的第一個營業(yè)日。期間之內(nèi)的法定假日或非營業(yè)日應計算在期間內(nèi)。
  第三條 仲裁的通知
  (一)申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稱“申訴人”)應將仲裁通知送交另一方當事人(以下稱“被訴人”)。
 ?。ǘ┲俨贸绦驊徽J為在被訴人收到仲裁通知的一天開始。
 ?。ㄈ┲俨猛ㄖ獣鴳ㄏ铝袃?nèi)容:
  1.將爭議提交仲裁的請求;
  2.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和地址;
  3.援引的仲裁條款或單獨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4.爭議所由發(fā)生的或與爭議有關的合同的證明;
  5.請求的種類,如涉及金額時,則指出其數(shù)額;
  6.要求的救濟或補償;
  7.如當事人雙方對仲裁員人數(shù)事先未有約定時,應就此人數(shù)(一人或三人)提出建議。
 ?。ㄋ模┲俨猛ㄖ獣部砂ㄒ韵聝?nèi)容:
  1.建議任命第六條第一項提及的獨任仲裁員;
  2.按第七條規(guī)定任命一名仲裁員的通知書;
  3.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請求書。
  第四條 代理和輔助
  當事人雙方得自行選定代理人或輔助人。這些人員的姓名和地址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通知中應指明該項選任是屬于代理性質還是輔助性質。

第二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五條 仲裁員的人數(shù)

  如當事人雙方對于仲裁員的人數(shù)(即一人或三人)事先并無約定,而在被訴人收到仲裁通知書后十五日內(nèi),雙方未曾商定仲裁員僅為一人時,則應任命三名仲裁員。
  仲裁員的任命(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六條
 ?。ㄒ唬┤鐟蚊幻毴沃俨脝T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得向對方提出一人或數(shù)人的姓名,其中一人將作為獨任仲裁員。
 ?。ǘ┤绠斒氯艘环绞盏缴享椊ㄗh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當事人尚未就獨任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xié)議時,應由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任命獨任仲裁員。
 ?。ㄈ┟乐迖疑淌轮俨梦瘑T會,在當事人一方的請求下,應盡可能迅速任命獨任仲裁員。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在任命獨任仲裁員時,除雙方當事人同意不使用提名征詢辦法或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其自己的判斷認為不宜適用提名征詢辦法外,應使用下列提名征詢辦法:
  1.在當事人一方的請求下,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應將至少列有三人姓名的同一名單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當事人各方在收到名單后十五日內(nèi),可在名單中剔除其反對的一人或數(shù)人的姓名,并按照其選擇次序對其余人的姓名編號以后,將名單送回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
  3.在上述期間屆滿后,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應從送回的名單上已被同意的姓名中按照雙方當事人所指出的選擇次序任命獨任仲裁員;
  4.如由于某種原因不能按此程序作出任命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任命獨任仲裁員。
  (四)在任命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應盡可能考慮保證任命一名獨立的和公正的仲裁員,也應考慮,最好任命一名與雙方當事人國籍不同的仲裁員。
  第七條
 ?。ㄒ唬┤鐟蚊俨脝T時,當事人應各任命一名仲裁員。再由這兩名仲裁員選擇第三名仲裁員充當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
  (二)如在收到一方當事人任命一名仲裁員的通知書后三十日內(nèi),另一方當事人尚未將其任命的仲裁員通知第一方時,第一方得請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任命第二名仲裁員。
  (三)如在任命第二名仲裁員后三十日內(nèi),兩名仲裁員對首席仲裁員的選任未能達成協(xié)議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應按第六條規(guī)定,以任命獨任仲裁員的同樣方式任命首席仲裁員。
  第八條
  (一)按照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guī)定請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任命仲裁員時,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應向該組織送交仲裁通知副本、爭議所由發(fā)生或與爭議有關的合同副本以及不列入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副本各一份。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得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其認為履行職務所必需的資料。
 ?。ǘ┊斠蝗嘶驍?shù)人被提名為仲裁員人選時,應指明其全名、住址、國籍以及其資歷的說明。
  對仲裁員提出的異議(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第九條
  預期選任仲裁員的人,如因某種情況使因其任仲裁員而有利害關系的人可能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chǎn)生正當懷疑時,應對此加以澄清。仲裁員一經(jīng)任命或選定,也應將此情況向當事人雙方說明,但如當事人雙方已經(jīng)知悉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一)如因某種情況對任何仲裁員的公正性或獨立性有正當懷疑時,得對其提出異議。
 ?。ǘ┊斒氯藢ψ约核蚊闹俨脝T,只能根據(jù)在任命后所知悉的理由,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ㄒ唬χ俨脝T準備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應在該仲裁員的任命已經(jīng)通知提出異議的一方后十五日內(nèi),或在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舉的情況已為該當事人知悉后十五日內(nèi),發(fā)出其異議通知。
 ?。ǘ┨岢龅漠愖h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和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并通知仲裁庭其他成員。通知應用書面形式,并應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
    (三)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員提出異議時,另一方可對異議表示同意。仲裁員也可在被提出異議后辭職。這兩種情況都不意味著承認提出異議是有理由的。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完全按照第六條或第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來任命代替的仲裁員,即使在任命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未能行使其任命或參與任命的權利時,亦應如此。
  第十二條
 ?。ㄒ唬┤缌硪环疆斒氯藢Ξ愖h表示不同意,而被提出異議的仲裁員也未辭職,則由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對該異議作出決定。
  (二)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支持該異議,則應按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中適用于任命或選擇仲裁員的規(guī)定程序任命或選擇替代仲裁員。
  第十三條 仲裁員的替換
 ?。ㄒ唬┰谥俨贸绦蜻M行中,如果仲裁員死亡或辭職,應按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中適用于任命或選擇原仲裁人的程序任命或選擇一名替換的仲裁員。
  (二)如果仲裁員不能工作或由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未能履行其任務時,應適用前幾種中關于對仲裁員提出異議和替換的程序。
  第十四條 在仲裁員替換時的重復聽證
  如果按照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替換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時,以前舉行過的任何聽證都應重復進行。如果其他仲裁員被替換時,這些聽證得由仲裁庭自行決定予以重復進行。

第三節(jié) 仲裁程序


  第十五條 通則

 ?。ㄒ唬└鶕?j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仲裁庭得依它認為適當?shù)姆绞竭M行仲裁,但必須對當事人各方給予平等待遇,并應在仲裁程序的各個階段給予每一方以陳述其案情的充分機會。
  (二)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仲裁庭即應聽取證人包括鑒定證人的證詞或進行言詞辯論。如果沒有提出這種要求,仲裁庭應自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或是否根據(jù)文件和其他資料進行仲裁。
  (三)當事人一方提交仲裁庭的一切文件或資料應同時由該方送達另一方。
  第十六條 仲裁地點
 ?。ㄒ唬┏斒氯穗p方對仲裁應在何地舉行已有約定外,仲裁地點應由仲裁庭在考慮仲裁的各種情況后決定。
  (二)仲裁庭得在當事人雙方所商定的國家內(nèi)決定仲裁地點,仲裁庭得在考慮仲裁的情況以后在它認為適當?shù)娜魏蔚攸c聽取證言或由其成員舉行協(xié)商會議。
 ?。ㄈ┲俨猛サ迷谒J為適當?shù)娜魏蔚攸c舉行會議以檢驗貨物、其他財產(chǎn)或文件。仲裁庭應在充分時間前預先通知當事人雙方,以便使他們能夠到場。
 ?。ㄋ模┲俨貌脹Q應在仲裁地點制作。
  第十七條 語言
 ?。ㄒ唬└鶕?jù)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議,仲裁庭應在被任命后立刻決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這一決定應適用于申訴書、答辯書以及任何其他書狀。如果舉行口頭聽證,也適用于這類聽證中所使用的語言。
 ?。ǘ┓哺皆谏暝V書或答辯書中的各種文件以及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補充文件或證件使用其他語言者,仲裁庭得命令附加當事人雙方同意或仲裁庭決定的一種或幾種語言的譯文。
  第十八條 申訴書
  (一)除申訴書已包含在仲裁通知內(nèi)以外,申訴人應在仲裁庭決定的期限內(nèi)將申訴寫成書面形式送達被訴人及每一仲裁員。合同副本、未列入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副本應一并附入。
 ?。ǘ┥暝V書應包含以下各點: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址;
  2.申訴的事實根據(jù);
  3.爭端所在;
  4.要求的救濟方法或補償。
  申訴人得在其申訴書中附入他認為有關的一切文件,或加上他愿意提出的文件或其他證據(jù)的清單。
  第十九條 答辯書
 ?。ㄒ唬┍辉V人應在仲裁庭決定的期限內(nèi)將答辯寫成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及每一仲裁員。
 ?。ǘ┐疝q書應對申訴書中第二至第四各點(第十八條第二款)作出答復。被訴人得在其答辯書中附入答辯所依據(jù)的文件,或加上他愿意提出的文件或其他證據(jù)的清單。
 ?。ㄈ┍辉V人可在其答辯中,或者當仲裁庭確認其遲延為合理的情況時,可在仲裁程序的以后階段中,根據(jù)同一合同提出反訴或根據(jù)同一合同提出抵銷的請求。
 ?。ㄋ模┑谑藯l第二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反訴或以抵銷為目的之請求。
  第二十條 申訴或答辯的變更
  當事人任何一方可在仲裁程序進行中變更或補充其申訴或答辯,但仲裁庭考慮到它的延期提出,或對另一方的不利或其他情況,認為允許這種修改是不適宜時,不在此限。申訴的變更不得超出仲裁條款或單獨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對仲裁庭管轄權的抗辯
 ?。ㄒ唬┲俨猛ビ袡鄬τ诰驮撏o管轄權的異議,包括對仲裁條款或單獨的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和效力所提出的任何異議,進行裁決。
 ?。ǘ┲俨猛ビ袡鄾Q定包括仲裁條款在內(nèi)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在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時,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規(guī)定按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的仲裁條款,視為獨立于該合同其他條款的一種協(xié)議。仲裁庭所作合同為無效的裁決并不在法律上限制仲裁條款的效力。
 ?。ㄈχ俨猛o管轄權的抗辯應不遲于在答辯書中提出;在有反訴的情況下,應不遲于在對反訴的答辯中提出。
 ?。ㄋ模┲俨猛ヒ话愕貞獙㈥P于其管轄權的抗辯作為先決條件予以裁決。但仲裁庭也可以繼續(xù)進行仲裁而在終局裁決中對此抗辯加以裁判。
  第二十二條 其他書狀
  仲裁庭應決定,在申訴書和簽辯書以外,應該要求當事人提出哪些書狀,或者他們可以提出哪些書狀,并應確定送達這些書狀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期限
  仲裁庭所規(guī)定的送達各種書狀(包括申訴書和答辯書)的期限應不超過四十五天。但仲裁庭如認為有理由延期時得延長此期限。
  證據(jù)和聽證(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四條
 ?。ㄒ唬┊斒氯烁鞣綄ζ渖暝V或答辯所依據(jù)的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二)仲裁庭如認為適當時,可要求當事人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仲裁庭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其準備提出以支持申訴書或答辯書中陳述的爭議事實的文件概要和其他證據(jù)。
  (三)在仲裁程序的任何時間,仲裁庭可要求當事人于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文件、物證和其他證據(jù)。
  第二十五條
 ?。ㄒ唬┡e行口頭聽證時,仲裁庭應在適當時間以前將聽證的時間和地點預先通知當事人雙方。
 ?。ǘ┤缧柙儐栕C人時,當事人各方應于聽證前至少十五日將其打算提出的證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證言涉及的問題和使用的語言通知仲裁庭和另一方當事人。
  (三)如果仲裁庭根據(jù)案情認為必要時,或當事人雙方已達成協(xié)議并于聽證前至少十五日將此協(xié)議通知仲裁庭時,仲裁庭應為聽證時口頭陳述的翻譯及聽證記錄作出安排。
 ?。ㄋ模┏斒氯穗p方另有協(xié)議外,聽證應秘密舉行。仲裁庭在證人提供證詞時,可以要求某一證人或數(shù)個證人退庭。仲裁庭得自由決定詢問證人的方式。
 ?。ㄎ澹┳C人證詞也可以由證人簽名的書面形式提出。
 ?。┨岢龅淖C據(jù)是否可以接受、與本案是否有關、實質上的作用如何以及其是否重要,均由仲裁庭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臨時性的保全措施
  (一)應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請求,仲裁庭得對爭議標的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包括保管構成爭議標的物的貨物,諸如將貨物交給第三人保管或出售易損壞的貨物。
 ?。ǘ┥享椗R時性措施應以臨時裁決確定之。仲裁庭有權要求為這些措施的費用提供擔保。
 ?。ㄈ┊斒氯巳魏我环较蛩痉ó斁痔岢稣埱蟛扇∨R時性措施,不得認為是違反仲裁協(xié)議或對仲裁協(xié)議的放棄。
  第二十七條 鑒定人
  (一)仲裁庭得指定一名或數(shù)名鑒定人對應由該庭決定的專門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仲裁庭應將其制定的鑒定委托書副本送交雙方當事人。
 ?。ǘ┊斒氯穗p方應向鑒定人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或鑒定人可以要求提出的有關文件或貨物以供檢驗。當事人與鑒定人之間就要求提出的資料或貨物是否與案情有關而發(fā)生的任何爭議應由仲裁庭裁決。
  (三)仲裁庭在收到鑒定人報告以后,應將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雙方,使他們有機會以書面方式表達其對報告的意見。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檢查鑒定人報告所依據(jù)的任何文件。
 ?。ㄋ模╄b定人在交出報告以后,應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得舉行聽證會以便當事人雙方出席并向鑒定人提問。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在聽證會上提出具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對爭議問題作證。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這些程序。
  第二十八條 遲誤
 ?。ㄒ唬┥暝V人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如無充分理由而未送交申訴書時,仲裁庭應作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被訴人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如無充分理由而未送交答辯書時,仲裁庭應作出仲裁程序繼續(xù)進行的命令。
 ?。ǘ┊斒氯艘环?,經(jīng)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及時通知后,如無充分理由不出庭時,仲裁庭得繼續(xù)進行其仲裁程序。
  (三)當事人一方經(jīng)正式要求提出書面證據(jù),如無充分理由而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出時,仲裁庭得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聽證的結束
 ?。ㄒ唬┲俨猛サ谜髟儺斒氯穗p方是否還有其他證據(jù)提供,或有證人需要詢問,或有建議提出。如無上述情況,仲裁庭得宣告聽證結束。
 ?。ǘ┲俨猛ト缯J為由于特殊情況有必要時,得自行動議或應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在作出裁決前任何時間重新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對于適用規(guī)則的棄權
  當事人一方明知本規(guī)則的任何條款或任何要求未被遵行,而未立即表示異議,仍進行仲裁時,認為是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四節(jié) 裁決


  第三十一條 決定

 ?。ㄒ唬┲俨猛ビ扇俨脝T組成時,任何裁決或其他決定應由仲裁員的多數(shù)作出。
 ?。ǘτ诔绦騿栴},在未取得多數(shù)或經(jīng)仲裁庭授權后,首席仲裁員得單獨作出決定,但仲裁庭可以改變之。
  第三十二條 裁決的形式和效力
 ?。ㄒ唬┏鞒鼋K局裁決外,仲裁庭也有權作出臨時裁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
 ?。ǘ┎脹Q應以書面為之,對裁決不得不服,裁決對當事人雙方有拘束力。雙方承擔立即履行裁決的義務。
 ?。ㄈ┲俨猛f明裁決所依據(jù)的理由,但當事人已同意毋需說明理由者除外。
  (四)裁決應由仲裁員簽名并應記明制作裁決的時間和地點。如有三名仲裁員而其中之一未能簽名時,應在裁決中說明未能簽名的原因。
 ?。ㄎ澹┲俨猛H在當事人雙方同意下,才能公開其裁決。
 ?。┲俨猛獙⒂芍俨脝T簽名的裁決副本送達雙方當事人。
 ?。ㄆ撸┤绻脹Q制作地國家的關于仲裁的法律規(guī)定裁決由仲裁庭存檔或登記,仲裁庭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遵照辦理。
  第三十三條 適用的法律,友誼仲裁
 ?。ㄒ唬┲俨猛m用當事人雙方指定適用于解決爭議的實體法。當事人未曾指定時,仲裁庭應按照它認為應適用的國際私法規(guī)則而決定應適用的法律。
 ?。ǘ┲俨猛H在當事人雙方明確授權給仲裁庭時并且適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允許時,方得按照友誼仲裁的方式作出裁決。
  (三)在所有情況下,仲裁庭均應根據(jù)合同條款并考慮到適用于該項交易的貿(mào)易慣例作出裁決。
  第三十四條 和解和其他的終止原因
 ?。ㄒ唬┊斒氯穗p方如在裁決作成以前就爭議達成一項和解,仲裁庭得發(fā)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者經(jīng)當事人雙方請求并為仲裁庭接受時,也可以用關于協(xié)議條款的仲裁裁決的形式作成和解記錄。仲裁庭對這種裁決毋須說明理由。
 ?。ǘ┰谧鞒刹脹Q以前,如由于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原因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成為不需要或不可能時,仲裁庭應將其擬發(fā)布命令終止程序的意圖通知雙方當事人。除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提出異議外,仲裁庭有權發(fā)布此項命令。
 ?。ㄈ┯芍俨脝T簽名的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關于協(xié)議條款的仲裁裁決的副本,均應由仲裁庭送達雙方當事人。在制作關于協(xié)議條款的仲裁裁決時,應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仲裁裁決的解釋
  (一)在收到仲裁裁決后三十天內(nèi),任何一方當事人,經(jīng)通知他方后,可要求仲裁庭就該裁決進行解釋。
 ?。ǘ┲俨猛谑盏揭蠛笏氖逄靸?nèi)對裁決作出書面解釋。解釋應成為裁決的一部分,并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裁決的更正
 ?。ㄒ唬┰谑盏街俨貌脹Q后三十天內(nèi),任何一方當事人,經(jīng)通知他方后,可要求仲裁庭對計算上的錯誤,謄抄或打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加以更正。仲裁庭在送達裁決后三十天內(nèi)也可自行作出上述更正。
 ?。ǘ┥鲜龈龖詴嫘问阶鞒觯⑦m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補充裁決
 ?。ㄒ唬┰谑盏街俨貌脹Q后三十天內(nèi),任何一方當事人,經(jīng)通知他方后,得申請仲裁庭就仲裁程序中已經(jīng)提出而在裁決中遺漏的請求作出補充裁決。
 ?。ǘ┤缰俨猛フJ為要求補充裁決的申請有理由,并認為其遺漏部分可以不必再舉行聽證或調(diào)查證據(jù)而加以糾正,應在收到申請后六十天內(nèi)完成其裁決。
  (三)制作補充裁決,應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guī)定。
  費用(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應在裁決中確定仲裁費用。所謂“費用”只包括以下各項:
  1.就每一仲裁員分別計算并由仲裁庭根據(jù)第三十九條自行確定的仲裁費;
  2.仲裁員因參加仲裁而支出的旅費和其他費用;
  3.仲裁庭要求支付的鑒定費和其他輔助費用;
  4.經(jīng)仲裁庭批準的證人的旅費和其他費用;
  5.勝訴一方當事人的法律代理人和輔助人的費用,但此項費用以在仲裁進行中提出者為限,并且其數(shù)額不得超過仲裁庭認為合理的限度;
  5.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的管理費和其他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一)仲裁庭應考慮到爭議的金額、爭議標的復雜程序、仲裁員所花費的時間以及和該案有關的其他情況,合理地確定仲裁費金額。
  (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在任何時候請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提供說明書,說明由其指派的仲裁員在仲裁國際案件中通常遵循的收費依據(jù)。仲裁庭在確定其仲裁費時,應在它認為適合于案情的范圍內(nèi)注意到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這種資料。
 ?。ㄈ┟乐迖疑淌轮俨梦瘑T會應制訂管理費和其他服務費以及退款的費用表。該費用表應以仲裁開始時有效者為準。
 ?。ㄋ模┕芾碣M應由申訴人預付。
  第四十條
  (一)除第二款規(guī)定者外,仲裁費用原則上應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但仲裁庭在斟酌案件情況后認為以分攤為合理時,可決定由當事人雙方分攤仲裁費用。
  (二)關于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法律代理人和輔助人的費用,仲裁庭在斟酌案件情況后,得自由決定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如認為以分攤為合理時,得決定由當事人雙方分攤此費用。
 ?。ㄈ┰谥俨猛グl(fā)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根據(jù)雙方和解作出裁決時,應在命令或裁決中確定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里的仲裁費用。
 ?。ㄋ模┲俨猛ヒ赖谌鍡l至第三十七條對裁決解釋、更改或補充時,不得再行收費。
  第四十一條 費用保證金
 ?。ㄒ唬┲俨猛ピ诔闪r,得要求當事人各方就第三十八條第一、二和三項所提及的各項費用預先交納同等數(shù)量的保證金。
 ?。ǘ┰谥俨贸绦蜻M行中,仲裁庭得要求當事人雙方追加保證金。
 ?。ㄈ┤绠斒氯艘环教岢稣埱螅俨猛谂c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協(xié)商后,方能確定任何保證金或補充保證金的數(shù)額。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保證金和補充保證金的數(shù)額向仲裁庭提出它認為適當?shù)囊庖姟?/span>
  (四)當事人在收到交納保證金的通知后三十天內(nèi)未能如數(shù)交納時,仲裁庭應通知當事人,使其任何一方如數(shù)交納;如仍不交納,仲裁庭得命令中止或終止仲裁程序。
 ?。ㄎ澹┰谧鞒鲋俨貌脹Q之后,仲裁庭應向當事人提出所收保證金的帳目并將結余款項退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