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
● 審理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shù)姆绞綄徖戆讣T谌魏吻樾蜗?,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jīng)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jù)書面文件進行審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shù)牡攸c或以其認為適當?shù)姆绞竭M行合議。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fā)布程序指令、發(fā)出問題單、舉行庭前會議、召開預備庭、制作審理范圍書等。
各方當事人應當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開庭,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做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地和開庭地點
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地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貿(mào)仲委或其分會所在地為仲裁地;貿(mào)仲委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仲裁裁決應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 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由貿(mào)仲委秘書局或其分會/中心秘書處管理的案件應當分別在北京或分會/中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jīng)貿(mào)仲委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