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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電梯供貨合同爭議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A公司為解決其與被申請人B公司因雙方于1987年簽訂的《電梯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于2001年向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依據(jù)合同向被申請人共交付4臺瑞士產電梯,被申請人應按合同支付總計40萬美元。但在申請人交貨后,多次向被申請人催收欠款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僅支付26萬美元,尚余14萬美元始終沒有支付。故申請人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合同余款14萬美元及違約金。被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答辯指出,其拒絕支付申請人合同余款的原因在于申請人在交貨過程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申請人交付的電梯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仲裁結果 
    經(jīng)過審理,仲裁庭認為,雙方所提交的證據(jù)表明,自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交付雙方之間的本案合同項下的貨物并將其投入使用之后,直至案件發(fā)生期間,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主張過任何關于遲延供貨及/或貨物有質量問題而要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因此,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提起仲裁之后才向仲裁庭要求保護其向申請人索賠的權利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間,被申請人無權再就遲延供貨及/或貨物有質量問題等主張權利。而且,即使申請人確實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也不享有拒付貨款的權利。據(jù)此,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欠款本金14萬美元及相關違約金。
    簡單評述 
    就本案而言,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是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據(jù)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在民法上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即民事主體無權自行取消訴訟時效的適用,不得變更時效期間及其計算方法,只有司法(仲裁)機關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對時效期間作適當延長。這是由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決定的。否則,就不能達到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和穩(wěn)定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保ㄆ胀ㄔV訟時效)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于: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tài)得到法律認可,使之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結束經(jīng)濟關系和法律關系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以維持一定的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促進生產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有利于司法機關調查、搜集證據(jù),正確、高效地處理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時效期間屆滿后所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它關系到司法機關在訴訟中的作用和時效完成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其起訴權和實體權利則不消滅。無論當事人是否了解時效的規(guī)定或者是否提出時效抗辯,司法機關均應依據(jù)職權調查訴訟時效問題,如果原告的請求或權利適用訴訟時效,且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又沒有應予保護或延長時效期間的特殊情況,就應判決對其權利不予保護。在上述一案中,被申請人正是由于在時效期間內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而致使其抗辯理由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而反觀申請人,其自交貨后,多次書面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余款,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即因其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致使訴訟時效中斷,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申請人最后一次向被申請人催款的函件是于1999年發(fā)出的,至2001年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恰恰未超出訴訟時效期間,因而,其請求得到仲裁庭的保護。 
    第二個問題,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就上述案件而言,被申請人在沒有申請人不履行合同的證據(jù)的情況下就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即支付余款,這顯然違背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賠償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而且,如果申請人交付的電梯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被申請人亦不可以終止履行合同相對抗。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但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被申請人從未提出過任何因申請人交貨而遭受了損失的具體依據(jù)和數(shù)額,即拒絕支付申請人14萬美元的余款,這對于申請人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商業(yè)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糾紛發(fā)生后,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是至關重要的。只有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通過正當?shù)姆汕啦拍軐崿F(xiàn)這一目的。否則就有可能向案件中被申請人一樣,不僅自身的權利未能得到保護,還要承擔違約的責任。當然,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其自1990年起 10多年的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請求并未得到仲裁庭的全部支持。因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致使14萬美元的利息增加,申請人無權就其中擴大的損失要求被申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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