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并同時聲明: ?。ㄒ唬┲腥A人民共和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適用該公約; ?。ǘ┲腥A人民共和國只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 附件: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