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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1997〕4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保障訴訟和仲裁活動依法進行,現(xiàn)決定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qū)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nèi)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十五日內(nèi)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zhí)行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

                          1998年4月23日

*注:本篇法規(guī)中第一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diào)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發(fā)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實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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