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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7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1999〕183號《關于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檢察機關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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