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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當(dāng)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fù)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當(dāng)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fù)》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9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2004]225號《關(guān)于當(dāng)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fù)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當(dāng)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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