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金釵 *
摘 要:信息網絡化的環(huán)境催生人們對于效率與成本的更高需求,網絡仲裁應運而生。然而,網絡仲裁發(fā)展中,困境與機會并存,因此對網絡仲裁司法審查進行實證分析非常必要。通過對172份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案件分析發(fā)現(xiàn),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裁決等消極司法審查結果超過七成,影響因素也是多元的,其中包括程序事由、合法依據事由、網絡仲裁合意事由以及公共利益事由。對此,應該通過完備網絡仲裁法律制度、構建網絡仲裁運行規(guī)則、改善網絡仲裁合意達成問題促進網絡仲裁不斷發(fā)展。
關鍵詞:網絡仲裁 司法審查 仲裁程序
一、引言
在信息時代,人們將網絡視為賴以生存的一部分,憑借網絡手段獲得更高效率與更低成本也成為人們的重要追求。因此,毋庸置疑,互聯(lián)網已于無形中推動著更符合時代特征的爭議解決方式的發(fā)展。其中,網絡仲裁(又稱“網上仲裁”,“在線仲裁”)即為一個典型代表。
網絡仲裁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網絡仲裁,其對網絡載體的利用要求并不那么高,可具體細分為“涉及說”與“封閉機構說”1?!吧婕罢f”,系指某一環(huán)節(jié)涉及或者利用網絡的仲裁,其只要求仲裁流程中某一環(huán)節(jié)涉及網絡。相比之下,“封閉機構說”利用網絡程度相對較高,系指一個封閉的在線仲裁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由一個在線爭議解決(ODR)提供者維持,通過密碼中(password)和用戶身份卡(user- ID)安全連接而進行訪問。狹義的網絡仲裁2系指所有環(huán)節(jié)均在網絡上進行的仲裁,這種仲裁“利用現(xiàn)代電子技術和因特網,即從仲裁協(xié)議的訂立、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作出,均通過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室以及與因特網配套的音像設施軟件,使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全過程,均在因特網上進行”。筆者認為,對網絡仲裁的界定,關鍵在于把網絡是否作為依托載體,網絡在仲裁中扮演何種角色。上述概念對網絡利用要求要么過高要么過低,本文認為,界定網絡仲裁應當將“網絡參與仲裁的核心環(huán)節(jié)”為標準。何為核心環(huán)節(jié)?即仲裁證據的提交、仲裁當事人之間信息的處理和交換、仲裁中的質證與辯論、裁決的作出。因此,本文把網絡仲裁界定為,以傳統(tǒng)仲裁原理為基礎,核心環(huán)節(jié)需要依托網絡進行的爭議解決辦法。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疫情期間發(fā)布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積極穩(wěn)妥推進仲裁程序指引(試行)》。從形式上看,該《指引》所引導采用的網上仲裁屬于網絡仲裁的一種,但由于是特殊時期為克服不可抗力而出臺的,具有臨時性,也并未有相關配套的仲裁規(guī)則,筆者不予將其納入本文“網絡仲裁”的研究范圍。
近年來,網絡仲裁發(fā)展迅速。2014年11月4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發(fā)布了《網上仲裁規(guī)則》。3隨后于2015年9月24日,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牽頭發(fā)起設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4。從2017年起,網絡仲裁以其快捷的優(yōu)勢得到應用,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案件也隨之增長5。
但作為新型的爭議解決方式,其在發(fā)展過程中自然會面臨一些問題:在法律制度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超前發(fā)展的網絡仲裁是否具有合法地位?目前對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處于何種狀態(tài)?網絡仲裁的實體與程序規(guī)則如何安排才能保障正義?上述問題均與對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緊密相關。但因網絡仲裁仍處于初步發(fā)展過程中,相關實證研究幾乎沒有。為了探究網絡仲裁目前在中國的實踐現(xiàn)狀,有必要對網絡仲裁司法審查開展實證研究。
二、網絡仲裁司法審查之內涵
網絡仲裁作為一種仲裁形式,具有仲裁本身的私力性,其需要公力的支持與審查以保障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力。公力審查需平衡公與私,以協(xié)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此種形式的體現(xiàn)即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
為使得研究結果更加直觀,本文將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結果分為積極的司法審查結果與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
網絡仲裁積極的司法審查結果,系指一國的司法機關對網絡仲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作出肯定網絡仲裁及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結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認定網絡仲裁合意有效、駁回網絡仲裁管轄權異議、承認與執(zhí)行網絡仲裁裁決、駁回撤銷網絡仲裁裁決的申請、駁回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申請等。
網絡仲裁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系指一國司法機關對網絡仲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作出否定網絡仲裁或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結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認定網絡仲裁合意無效、認定網絡仲裁管轄權異議有效、不予承認或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裁決、撤銷網絡仲裁裁決等。
片面追求網絡仲裁積極或者消極司法審查結果并無意義。若只追求網絡仲裁司法審查得到積極結果,網絡仲裁難以成熟地發(fā)展;若絕對追求網絡仲裁司法審查得到消極結果,網絡仲裁在實踐中更是難有立足之地。因此,本文的實證分析著眼于把握二者平衡,于此基礎上,主要分析網絡仲裁獲得消極審查結果的原因,并就改善網絡仲裁運行機制提出有關建議。
三、網絡仲裁司法審查裁判案例的數據分析
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結果意味著當下司法實務界對新興網絡仲裁所秉持的態(tài)度,對網絡仲裁機構本身甚至于該行業(yè)未來發(fā)展均有重要影響。因此,本文分別以“網絡仲裁”“網上仲裁”“在線仲裁”和“互聯(lián)網仲裁”為關鍵詞在“無訟”平臺6檢索獲得2019年6月前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不予執(zhí)行、撤銷網絡仲裁裁決等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整理去除重復部分,可得案件172件。本文通過分析樣本案件,提取法院對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結果作為因變量。因變量可分為積極的司法審查結果、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與其他裁定結果等幾種情形。
(一)樣本案件的整體統(tǒng)計
總體而言,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比率(77.91%)遠高于積極的司法審查結果比率(19.18%),意味著司法對新興的網絡仲裁裁決效力的支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發(fā)揮。7
表1 網絡仲裁司法審查的總體情況
(二)樣本案件的分類統(tǒng)計
本文對172個案件進行歸類、因自變量抽取與統(tǒng)計分析,分析各自變量因素對因變量審查結果的影響。
由于網絡平臺案件庫和法院公開的案件數量有限,全面掌握網絡仲裁司法審查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困難,但目前網絡公開的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結果也能提供一定的參考。下面筆者將從爭議類別、年份、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方面對搜集到的172個案例進行分析。
爭議類別
從仲裁爭議本身類別上看,絕大部分法院會對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寫明案由,也有不到5%的法院并不寫明案由。案由出現(xiàn)頻率由高至低排列分別為借款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追償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所占172件案件比例分別為43.29%、27.44%、21.95%、6.71%、0.61%。通過梳理爭議類別可以發(fā)現(xiàn):
第一,追償權糾紛來源于P2P網絡借貸平臺回購出借人的債權,利用平臺申請仲裁從而申請執(zhí)行。一般而言,P2P平臺作為一個純信用信息居間方,并無權利起訴違約借款人。但其可以通過事先在出借人、借款人、居間方三方協(xié)議合同設置債權回購條款或事后另行簽訂債權轉讓條款等一系列方式獲得出借人的授權,并且約定以網絡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從而代多個出借人參與仲裁(本文將之稱為“集團仲裁”)。前文已述網絡仲裁的快捷性,此時再結合集團仲裁的高效率,P2P平臺此種維權模式便具備更多的速度優(yōu)勢和資源優(yōu)勢。
第二,就糾紛本身性質而言,進行司法審查的網絡仲裁目前僅限于簡單的借貸糾紛或小范圍的金融投資糾紛,并未擴展到其他糾紛領域。由于各地法院對案件類別的劃分各不相同,我們需要分析上述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而得出爭議類別。網絡仲裁涉及案件絕大多數為有關借款合同的糾紛,其中包括P2P網絡借貸平臺引起的平臺與借款人的追償權糾紛、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金融合同糾紛、金融機構或者P2P網絡借貸平臺純參與居間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的民間借貸糾紛、貴金屬買賣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所占涉案糾紛比例分別為49.42%、32.56%、17.44%、0.58%。顯然,網絡仲裁目前僅限于簡單的借貸糾紛或小范圍的金融投資糾紛,適用范圍十分有限。同時,這也意味網絡仲裁并不一定只適用于與互聯(lián)網有關的糾紛,也同樣適用于一些線下糾紛,例如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金融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參與居間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的民間借貸糾紛、貴金屬買賣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此現(xiàn)象可直接歸因于各仲裁委員會對網絡仲裁的功能與目標的定位,即主要處理網絡上的糾紛,小范圍涉及其他關聯(lián)或者相似糾紛。
年份
從年份上來看,仲裁委員會作出網絡仲裁裁決本身時間集中于2017年、2018年,分別為67件、103件。據此可知,網絡仲裁在2016年以前在最初幾年其并未成為當事人所青睞的仲裁形式。直至2017年,網絡仲裁才得以快速發(fā)展。由前文已知,樣本中網絡仲裁主要的爭議類別為借款糾紛,其中P2P糾紛在樣本糾紛中的占比超過一半(66.28%)。這是因為近年來寬松的投資環(huán)境、個人流動現(xiàn)金增加、互聯(lián)網平臺的崛起等因素引起人們開始將投資方向轉向網貸平臺,而由于網貸平臺的最大特點是利用網絡的高效性,仲裁作為一種高效的爭議解決方式,與網貸平臺的這一特點不謀而合,網貸平臺提供的爭議解決條款也就多為網絡仲裁條款。因此,網貸平臺上產生的糾紛更多地適用網絡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從而不可避免地導致網絡仲裁司法審查的案件增多。
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8,受理網絡仲裁裁決執(zhí)行申請的法院遍布各地。通過法院的角度可看出以下特點:
第一,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結果與法院本身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同一法院審查多個網絡仲裁裁決所作出的裁定結果高度一致,并且裁定理由基本一致。例如,本文實證研究的樣本中,受理網絡仲裁案件最多的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對38個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結果均為不予執(zhí)行。
表2 本樣本中各法院的傾向
第二,由表2不難看出,對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秉持消極態(tài)度的法院數量多于秉持積極態(tài)度的法院,且前者作出的裁判數目也多于后者。由此可見,目前對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大方向更傾向于秉持消極態(tài)度。
第三,由省為類別,廣東省對網絡仲裁裁決作出的司法審查案件居于首位,這是由于廣州仲裁委員會是國內首個“一站式”網絡仲裁服務平臺上線機構,同時牽頭建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其作出的網絡仲裁案件自然多。而基于此,居住于廣東省地區(qū)的當事人適用網絡仲裁解決糾紛的機會自然多于其他省份,根據屬地管轄,也意味著廣東省法院對網絡仲裁裁決申請司法審查,尤其是執(zhí)行立案的案件,會多于其他省份。其次是作為毗鄰廣東省的省份——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其法院受理的網絡仲裁案件數目名列第二。此外,由表2可知,除廣東省外,其他省份內部對網絡仲裁的司法審查態(tài)度均保持一致。
仲裁委員會
從仲裁委員會上來看,被申請司法審查的網絡仲裁裁決主要來自于幾個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46.51%)、衢州仲裁委員會(36.63%)、衡水仲裁委員會(12.21%)、湛江仲裁委員會(3.49%)、保定仲裁委員會(1.16%)。據此可見,雖在中國國內采取網絡仲裁方式的委員會分布各地,但實際網絡仲裁裁決的作出限定于特定的幾個仲裁委員會,尤其是2014年作為牽頭設立中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的廣州仲裁委員會9,在申請司法審查的網絡仲裁案件中約占一半。
而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結果比例情況在各仲裁委員會內部各不相同。廣州仲裁委員會作為中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牽頭機構,受理網絡仲裁案件不容小覷,但其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經過司法審查最后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比例(1.25%)較低。背后的原因較為復雜,該數據比例可能需要同時考慮司法在整體上對于網絡仲裁裁決的否定傾向。
表3 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情況
四、網絡仲裁司法審查的消極結果事由分布
如前文所述,呈現(xiàn)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的案件為134件,占總數172件案件的77.91%。下文將針對消極的司法審查結果案件進行消極事由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第3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從檢索取得的樣本來看,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事由分布并不均勻,僅僅集中在幾項事由中。以第(三)項理由——“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為不予執(zhí)行事由的案件最多,有119件,約占樣本中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消極結果的裁定總數的88.81%。其次是以網絡仲裁缺失正當法律依據10為由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案件,有28件,占總數20.90%。與前者案件數量接近的事由為(一),即未達成網絡仲裁合意,有22件,占16.42%。最后,以第237條第3款“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的案件較少,為13件,占比9.70%,詳見表4。
表4 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消極結果的事由分布情況
本文對事由的分析與歸類,并無法直接判斷不予執(zhí)行的原因系仲裁庭自身原因、司法審查有誤、抑或是網絡仲裁本身發(fā)展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因為收集裁定的渠道有限,信息資源必然受到客觀上的限制。更重要的是,網絡仲裁與司法審查均屬于爭議解決領域,仲裁庭和法院自身都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不能單憑裁定文本或者在司法審查結束后進行挑錯性質的復核,從而否定網絡仲裁或者司法審查。鑒于這種來自源頭的困境,本文把研究獲得的事由建立在一種偏向于可能性的基礎上,而不是肯定明確的基礎上。
從這樣的維度考慮,可將本文檢索獲得的172份樣本中得到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事由主要分為以下類別:程序的事由、網絡仲裁缺失正當法律依據的事由、未達成網絡仲裁合意的事由、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由。
(一) 有關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裁決的程序事由
在本文的172份樣本中,由于程序因素引起的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情形較多,按照占不予執(zhí)行裁定總數的比例從高到低,可細分為概括性的程序事由、否定不進行網絡開庭審理的程序事由、電子送達制度設計缺陷的程序事由、違反時間規(guī)則的程序事由、當事人約定違反仲裁程序事由。
1. 概括性的程序事由
就概括性的程序事由而言,其占樣本中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消極結果的裁定總數比例最高,達到32.09%,但各法院裁定中說理部分均較為簡單。例如,一份由四川省某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執(zhí)行裁定:“該裁決書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款第3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執(zhí)行申請。”該裁定書并未提及違反的程序是何程序,也并未結合法律條文進行論證,闕如必要的說理。
此類概括性事由的另一個特征是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先予仲裁屬于湛江仲裁委員會的創(chuàng)新制度,其又稱無爭議同時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為避免糾紛,節(jié)省爭議解決成本,在合同中約定就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提前仲裁的一種形式。12其最本質特點為在未發(fā)生糾紛時提前仲裁。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支持者與反對者,但2018年6月5日,《批復》打開了司法實踐的新局面——認為先予仲裁屬于“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程序”的情形。
實際上,先予仲裁并不等同于網絡仲裁,甚至不可稱之為仲裁。筆者認為,先予仲裁在糾紛尚未發(fā)生之前確認債權的強制執(zhí)行力,實際發(fā)揮著債權文書公證的職能,即先予仲裁的過程如同審查合同一般,沒有需要查明的糾紛事實,必然會使得另一方當事人失去實質上的申請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此也是先予仲裁與網絡仲裁二者最大的區(qū)別,前者的仲裁流程僅僅是一種形式,后者是進行實質的仲裁流程,只不過形式從線下轉換為線上。
之所以網絡仲裁中常常出現(xiàn)先予仲裁的情形,是因為先予仲裁的案件大多為涉及網貸平臺的案件,而先予仲裁和網絡仲裁的結合具有高效的特性,恰好符合網貸平臺處置壞債的速度需求,因此兩者常常會如影隨形。
綜上所述,先予仲裁并不是網絡仲裁獲得消極司法審查結果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先予仲裁的否定,并不意味對網絡仲裁的否定,合法合規(guī)的網絡仲裁,依然可穩(wěn)健發(fā)展與完善。
2. 否定不進行網絡開庭審理的程序事由
審理作為仲裁的必經程序,系仲裁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之一。對于網絡仲裁的審理方式,現(xiàn)已建立的仲裁委員會大多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以開庭審理為例外13,通常只有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才會開庭審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網絡仲裁中采取書面審理為原則,并非影響其為網絡仲裁。筆者已在上文對網絡仲裁進行定義,網絡仲裁是以傳統(tǒng)仲裁原理為基礎,核心環(huán)節(jié)需要依托網絡進行的爭議解決辦法,其中核心環(huán)節(jié)指的是仲裁證據的提交、仲裁當事人之間信息的處理和交換、仲裁中的質證與辯論、裁決的作出。因此,雖然網絡仲裁采取書面審理的規(guī)則,但網絡仲裁的其他核心環(huán)節(jié)仍然依托網絡進行,網絡仲裁本質并未受到影響。
對于此,有法院認為14,網絡仲裁庭以不開庭的方式作出裁決,此過程缺乏正當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未對被執(zhí)行人的程序權利的給予應有保護。筆者認為,網絡仲裁庭的審理規(guī)則與法院的審理規(guī)則存在一定的矛盾與沖突。網絡仲裁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開庭審理為例外;而法院一般情況下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抑或書面審理為例外。因此,法院在審查網絡仲裁裁決作出的程序時,必然會考慮書面審理所帶來的對當事人質證、辨論等權利的削弱,同時由于審理的非當場性、書面案情的查閱、回應的滯后性更容易使得仲裁員對當事人所表達意思產生不可避免的誤解,造成程序與實體的不公正。
3. 電子送達制度設計缺陷的程序事由
電子送達與通知事由導致的網絡仲裁不予執(zhí)行的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電子送達本身性質的影響,即電子送達方式由于其虛擬性往往無法確認送達,法院會認定仲裁委員會未能充分證明,以其送達方式將相關文書確已送達當事人。例如,一份廣西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本院認為,……本案中衢州仲裁委員會在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相關文書送達被執(zhí)行人的情形下缺席仲裁,被執(zhí)行人未能出庭、未能提供證據、申請回避和提交答辯等,故衢州仲裁委員會未能保障被執(zhí)行人的基本程序權利,存在仲裁庭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出現(xiàn)權利人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迫義務人放棄其仲裁程序的抗辯利益、損害義務人權利問題的發(fā)生,……故本院依法駁回該仲裁裁決執(zhí)行申請?!?/span>
該問題來源于網絡仲裁庭的送達程序要求與法院不同,前者更寬松。由于依托于互聯(lián)網,網絡仲裁庭的送達方式一般為電子送達,送達地址為仲裁協(xié)議中約定的電子郵箱及移動通信號碼(包括但不限于手機號碼、微信賬號、QQ賬號)15。實際上,法院也有采取電子送達方式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87條16。二者均有采取電子送達的方式,為何法院認為網絡仲裁庭的送達無效?筆者認為,原因在于二者對電子送達地址的確認的程度要求不同。對于網絡仲裁庭而言,電子送達地址一般來源于合同載明內容,出于效率的角度考慮,其實際送達前并不會與被送達人確認,完成送達行為后也不會與被送達人核實。但是對于法院而言,電子送達方式僅僅是傳統(tǒng)送達方式的輔助工具,法院若采取電子送達方式,必須對電子送達地址進行嚴格的確認收悉。故法院對于電子送達方式要求較高,態(tài)度也更加審慎。
二是大多數的網絡仲裁送達規(guī)則與法院送達規(guī)則的沖突,即網絡仲裁裁決書通常采取電子送達方式,但法院認為網絡仲裁裁決書不得通過電子送達方式送達17:“仲裁裁決書的送達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仲裁裁決書是通過手機短信及電子郵箱送達的,違背《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guī)定?!?/span>
筆者認為,該問題來源于網絡仲裁庭的送達范圍與法院的不同。網絡仲裁裁決書通常采取電子送達方式,但對于法院送達而言,《民事訴訟法》第87條嚴格限制了電子送達的范圍,排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適用電子送達的可能。網絡仲裁裁決書與法院出具的裁定書相比,網絡仲裁裁決書與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均可確認法律事實并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因此大部分人民法院往往認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實際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裁決書電子送達的可能,從而否定網絡仲裁的電子送達是有效送達。
4. 違反時間規(guī)則的程序事由
違反時間規(guī)則的程序事由,是指仲裁庭未嚴格遵守有關仲裁的時間規(guī)則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有關該項下的案件均由廣東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根據進行網絡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有關網絡仲裁的規(guī)則規(guī)定當事人于五日內選定仲裁員,逾期未能選定的,由委員會主任指定。其中根據《民法總則》第20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82條,五日應當從下一日開始計算,而該仲裁委員會從當日開始計算,屬程序違法,因而不能成為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依據,裁定駁回執(zhí)行申請?!?8違反時間規(guī)則的程序事由的出現(xiàn)意味著仲裁委員會對時間規(guī)則的認知誤差,仲裁委會員應當認真研究和改進。此外,對于該事項還有另外一種解釋,即法院對網絡仲裁本身的司法審查難以把握,通過其他“無關緊要事由”否定網絡仲裁,反映司法對于網絡仲裁的不確定性態(tài)度。
5. 當事人約定事項違反仲裁程序的事由
在本文樣本中,當事人約定事項違反仲裁程序的事由是指,雙方約定放棄選定仲裁員的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進行指定,這種約定違反仲裁程序。例如廣西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份不予執(zhí)行裁定:《借款合同》中約定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通過網絡書面審理與該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該格式條款剝奪了當事人選擇仲裁規(guī)則、出庭、提供證據、申請回避和提交答辯等權利。
(二)網絡仲裁缺失正當法律依據的事由
網絡仲裁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必然會出現(xiàn)網絡仲裁是否缺失正當法律依據的問題。例如,廣東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在一申請執(zhí)行網絡仲裁的案件中認為:根據《仲裁法》第15條和第75條的規(guī)定,中國仲裁協(xié)會是仲裁規(guī)則的制定者,仲裁委員會也可以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仲裁暫行規(guī)則。目前中國仲裁協(xié)會并沒有制定相應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也未作出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仲裁機構以獨任仲裁的方式不開庭進行網絡仲裁并作出裁決,其裁決過程對被執(zhí)行人的權利缺乏《仲裁法》規(guī)定的應有保護,它不屬于《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仲裁。因此,申請執(zhí)行人以這種網絡仲裁裁決作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其申請予以駁回。
筆者認為,網絡仲裁是否缺失正當法律依據,取決于網絡仲裁是否系一種全新的仲裁形式?探究網絡仲裁與傳統(tǒng)仲裁的異同,實際可參照互聯(lián)網法院裁判與傳統(tǒng)法院裁判的異同。互聯(lián)網法院是將互聯(lián)網技術與傳統(tǒng)物理法院全面糅合的一種審理模式,有其毋庸置疑的效率等優(yōu)勢。但其爭議解決機制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據與傳統(tǒng)法院并無迥異之別。其與傳統(tǒng)法院最大區(qū)別為其依托互聯(lián)網,將起訴、調解、立案、舉證、質證、開庭、判決到執(zhí)行等在內進行網上一體化。相比之下,網絡仲裁與傳統(tǒng)仲裁也與此類似,網絡仲裁來源于傳統(tǒng)仲裁,其建立于傳統(tǒng)仲裁的架構之上,將仲裁流程管理在線化,實際并未創(chuàng)設新的仲裁模式。因此,它并不是一種全新的爭議解決方式,可將它納入現(xiàn)行仲裁制度框架內。
因此,網絡仲裁審理及其裁決所依據的法律,包括實體事項和程序事項的法律依據基本上與傳統(tǒng)仲裁的相同。沒有《民事訴訟法》《仲裁法》關于網絡仲裁的規(guī)定,也可適用傳統(tǒng)仲裁的一般規(guī)定。
(三)未達成網絡仲裁合意——電子證據效力問題
對網絡仲裁合意的質疑來源于網絡仲裁中不可避免出現(xiàn)的電子簽名問題。
在樣本中第一份有關電子簽名的裁定中,法院否認點擊協(xié)議的合意效力,認為該協(xié)議無電子簽名。作出該裁定的湖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消費金融服務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三方的簽名或蓋章,也沒有電子數據生成時公證機構的公證、或經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認證,或其他能夠保證自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不能確定該協(xié)議系協(xié)議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協(xié)議中的仲裁條款不能認定?!?/span>
點擊協(xié)議,是指協(xié)議一方將協(xié)議內容載于互聯(lián)網上發(fā)出要約,另一方以鼠標點擊的方式表示承諾,從而達成合意的協(xié)議。19點擊協(xié)議由于其依托于互聯(lián)網,無需電子簽名只需點擊同意即可表示承諾。這種達成合意的方式毋庸置疑,但由于電子證據一定的空間虛擬性與法律結果的真實性需求具有一定的距離,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需要進一步確認。該法院在此處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有效提出質疑,從而質疑仲裁合意,具有一定合理性。
第二份對電子簽名的質疑系由重慶市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其直接否定一方當事人的某一種電子簽名的效力:“涉案《借款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陳×照滬的簽名為打印體,且《借款服務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時間不明確,僅憑該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簽訂協(xié)議?!?/span>
本文認為,打印體的電子簽名所簽訂的協(xié)議并不能證明雙方達成仲裁合意。這是因為電子簽名本質為簽名,其需要滿足與傳統(tǒng)簽名相同的功能,即表明文件來源、同意文件所載內容的意思表示、表明簽名者對文件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單純的打印體簽字可以隨意篡改、復制,無法保障打印體簽字與簽字人意志具有聯(lián)系,更無法達成以上簽名所需要的專有功能。
(四)違背公共利益
違背公共利益作為《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guī)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之一,在網絡仲裁案件中的適用頻率并不高,其出現(xiàn)的原因與網絡仲裁受理的爭議類別有關。
首先,網絡仲裁時常適用于涉網貸平臺的糾紛,而網貸平臺有陷入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不符的風險。例如,貴州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在一案件中認為:“×公司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向不特定主體從事貸款業(yè)務,此經營行為涉及金融借貸業(yè)務,與其經營范圍不符。由于衢州仲裁委員會在出具仲裁裁決書時未對《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該裁決書的執(zhí)行,將損害借款人的權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span>
其次,網貸平臺所涉及的過高的借款利率也可能被裁定違背公共利益。一份由廣西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被申請人應償還的借款利息、借款服務費、逾期還款違約金總額超出了年利率24%,該裁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span>
五、網絡仲裁機制之困境與解決路徑
網絡仲裁若想獲得進一步發(fā)展,甚至超越和代替?zhèn)鹘y(tǒng)的仲裁方式,其必須在遵循現(xiàn)有法律框架與執(zhí)行機制的前提下展示其效率優(yōu)勢。因為網絡仲裁若只是空有其方便快捷的特點,但其裁決確無法得到法院的承認與執(zhí)行,那么網絡仲裁本身便失去了意義。因此,對于以上網絡仲裁司法審查的消極結果,本文從法律制度、仲裁規(guī)則、實體問題作出一定分析,并提出以下針對性意見:
(一)構建網絡仲裁法律制度
網絡仲裁機制若想獲得進一步發(fā)展,需要與之相契合的法律環(huán)境。其中最大的問題在于,中國沒有專門的網絡仲裁法律制度,網絡仲裁能否直接適用《仲裁法》也存在爭議。由前文已知,在不予執(zhí)行網絡仲裁裁決的事由中,概括性的程序事由占樣本中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消極結果的裁定總數比例最高,達到32.09%,法院以“先予仲裁”為由不予執(zhí)行。從表面看,這類案件多為網貸平臺案件,而某些網貸平臺確實更容易出現(xiàn)“先予仲裁”情形,但并非所有網貸平臺案件均存在“先予仲裁”情形。法院通過否定“先予仲裁”全面否定網絡仲裁,此現(xiàn)象的深層原因是在未有明確立法前,法院需要謹慎對待網絡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為避免各地仲裁委員會制定迥異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從而限制網絡仲裁的應用,筆者建議:第一,在《仲裁法》中引入網絡仲裁的概念,賦予網絡仲裁明確的法律地位;第二,在《仲裁法》中明確網絡仲裁中在網絡進行的申請仲裁、提交證據、送達、開庭、作出裁決,在未有其他證據證明違反相關程序情況下,與傳統(tǒng)程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三,在以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為原則的基礎上,放寬對于網絡仲裁審理、送達形式的要求。
至于網絡仲裁的仲裁地問題,由于目前中國仲裁機構受理的網絡仲裁案件主要是國內案件,本文的實證分析部分并未顯露出這一困境。但未來隨著網絡仲裁的發(fā)展,該問題必然會逐漸顯露。因此,中國在進行網絡仲裁立法時,需要考慮網絡仲裁的仲裁地的合理歸屬。目前存在仲裁本座說、仲裁員所在地說、仲裁作出地說、網絡服務器說。為實務界普遍接受的理論為仲裁本座說20,即首先由當事人約定網上仲裁的仲裁地;當事人無約定時,以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二)構建網絡仲裁規(guī)則
為了實現(xiàn)良性、長足的發(fā)展,網絡仲裁需要法律賦予其合法地位,也需要仲裁機構制定完善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而網絡仲裁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方式,程序正義是在構建網絡仲裁規(guī)則時需要著重強調的。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曾指出:“程序性正當程序的中心含義是指:任何權益受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獲得聽審的權利……合理的告知、獲得庭審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抗辯等都包含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一語中。”21也正如此,前文所提的審理方式、通知與送達問題,是構建網絡仲裁規(guī)則需要重點關注的程序問題。
1. 有關通知與送達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
若要保障當事人充分的程序權利,有效的通知與送達是必不可少的。前文已經提及,網絡仲裁的通知與送達中存在兩大問題,一是電子送達本身性質的問題,即電子送達方式由于其虛擬性往往無法確認送達;二是大多數網絡仲裁送達規(guī)則與法院送達規(guī)則的沖突問題,即網絡仲裁裁決書通常采取電子送達方式,而《民事訴訟法》禁止裁決書的電子送達。
對于第一個問題,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解決:第一,采取電子郵件與短信或其他可獲得回執(zhí)的電子送達方式結合送達。由于在約定網絡仲裁協(xié)議時,當事人雙方往往約定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但實踐中電子郵箱的使用率受到是否當事人專有、工作郵箱較為少查看等因素的限制。而其他單一的電子送達方式要么無法傳送法律文件,要么使用頻率更低。但兩者甚至三者以上的電子送達方式相結合,既克服了法律文件難以傳送的障礙,又利用多渠道減弱網絡的虛擬性,與法律所要求的真實性所靠近。第二,在采取電子郵件與短信送達相結合的基礎上,增設自動回執(zhí)?,F(xiàn)今,早已有閱后留痕的技術。就電子郵件而言,目前大型郵箱服務商(例如163郵箱、126郵箱)均有閱讀后發(fā)送回執(zhí)的功能,但在實踐操作中,需要收件人同意后才可發(fā)送回執(zhí)。對此,仲裁機構應與郵箱服務商展開合作,對于仲裁文書的發(fā)送可無需收件人自行同意即可發(fā)送回執(zhí),具體操作方式可通過收件人注冊郵箱時通過郵箱服務協(xié)議、注冊郵箱后通過補充協(xié)議約定。就短信而言,可采取“彈屏短信”方式獲取送達回證。彈屏短信,是指仲裁機構發(fā)送的短信以對話框的方式在收信人的手機屏幕上顯示,其要求收信人必須閱讀,并且需要點擊對話框中的“關閉”中才可繼續(xù)進行其他手機應用的操作。一旦收信人點擊“關閉”,通訊服務商會發(fā)送閱讀回執(zhí),因此起到閱后留痕的功能22。第三,可補充適用網絡仲裁的電子仲裁平臺獲取送達回執(zhí),即收件人或收信人使用電子郵件抑或短信方式獲得的關聯(lián)碼登陸電子仲裁平臺查看有關案件信息時,仲裁機構系統(tǒng)也可獲取送達回執(zhí)。
此外,為確保電子送達地址的準確性、增強電子送達的合意,可建議一方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xié)議時,以加粗黑體或者其他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有關電子送達條款。
對于第二個問題,其本質上是根源性的法律問題。網絡仲裁裁決書通常采取電子送達方式;而《民事訴訟法》第87條23卻從合意要件(受送達人同意)、送達媒介(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司法文書范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與其他送達方式(傳統(tǒng)送達優(yōu)先于電子送達)的順序研制等嚴格限制電子送達。為探究協(xié)調方案,應分析為何《民事訴訟法》如此限制。實際上,作此限制主要出于兩個原因:一是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屬于訴訟結果文書,其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會能產生直接的影響,難以通過其他程序方式補救,而電子送達方式存在一定的被篡改、攔截的安全風險,因此二者風險與利益并不匹配。二是電子送達的文件往往以復印件的形式體現(xiàn),在申請執(zhí)行中會遇到非原件的法律效力困境。
對此,筆者建議:首先,電子送達的安全性風險是由技術引起的,則其也應當由技術手段解決。就電子郵件而言,目前實現(xiàn)安全郵箱系統(tǒng)的優(yōu)勢技術主要有“數據加密”。數據加密是指,采取一定的變換方式對信息進行保密24,變換方式是指對郵件內容進行公共與個人的對稱加密,個人用戶利用個人密鑰簽發(fā)信息或解密收到的信息,而其他用戶則使用對應公共密鑰收發(fā)信息,由此可降低郵件內容篡改或攔截的風險閾值。其次,原件的法律效力問題可通過其他平行方式解決,例如仲裁委員會出具效力證明書,論證送達過程。
綜上所述,盡管科技高速發(fā)展,法律的規(guī)定卻相當滯后,傳統(tǒng)守舊的送達形式仍然被立法者與司法者堅守。為了使仲裁實踐跟上科技發(fā)展的步伐,現(xiàn)代仲裁機構應當利用先進的科技技術進行仲裁法律文書的送達,將仲裁從不合時宜的送達方式的桎桍中解放出來。
2. 有關審理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
目前大部分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均規(guī)定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開庭審理為例外。而法院一般情況下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抑或書面審理為例外。二者存在的沖突與對立,實際上是效率價值與公正價值的博弈。從二者價值位階而言,公正應當是所有合法化爭議解決方式的生命,也是構建程序背后的價值目標與底線。無論構建網絡仲裁程序是否傾向于追求效率,我們都應該以“公平”為標準,在公平的射程范圍之內追求效率。正如羅爾斯所言,“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25回到網絡仲裁與法院在審理方式上的沖突,不開庭實際會使得仲裁員感官上無法直接地獲取當事人的神態(tài)與語氣的變化,也使得當事人的質證與辯論具有延遲性或者削弱質證與辯論的效果,進而極大影響仲裁的公正性。因此,網絡仲裁不應當因追求效率價值而忽視公正價值。筆者建議,網絡仲裁應當以在線開庭為原則,當事人申請書面審查或者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為例外,即原則上利用網絡視頻會議系統(tǒng)實現(xiàn)網上同步交流,從而使得網絡仲裁當事人和代理人均參與到案件中;例外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選擇審理方式抑或未協(xié)議時由仲裁庭依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以上屬于網絡仲裁規(guī)則的建構建議,仍需要得到法律的允許與肯定,否則其將因違反法律而無法得到適用。
(三)改善網絡仲裁的合意達成問題
網絡仲裁法律制度與網絡仲裁規(guī)則的構建系網絡仲裁能有效發(fā)揮其作用的最核心的兩個部分,但一份網絡仲裁裁決若想得到執(zhí)行,不得不考慮網絡仲裁的前提,即網絡仲裁合意的達成。網絡仲裁合意的達成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可體現(xiàn)為前文所分析的點擊協(xié)議的事后易篡改性,打印電子簽名的非可靠性。
就點擊協(xié)議而言,當今法律實際已不對仲裁合意的形式過于苛求,但點擊協(xié)議點擊后的協(xié)議取證較為困難,難以保證仲裁協(xié)議具有一致性與完整性。對此,筆者建議在達成網絡仲裁合意時,在當事人雙方處均自動生成附有電子簽名的仲裁協(xié)議,以防日后法院質疑其一致性與完整性。若有條件情況下,仍可申請國家機關對其公證,增強該份協(xié)議的可信度。
就電子簽名而言,法律雖然對其規(guī)定了一些基本可靠的條件,但其在法律層面僅是以概念、理論形式呈現(xiàn),這就意味著只要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電子簽名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去具體實現(xiàn)。而實際科技已有成熟的電子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是指附著在身份認證背后的一系列數據電文,數字簽名的任何變動都會影響到電子簽名,從而影響到身份認證。數字簽名的流程大致為:發(fā)送數據電文時,發(fā)送方生成數據電文標志,然后用自己的私鑰對這個標志進行加密,接收方收到的將是帶有加密性質的數據標志和數據電文,然后接受方也可對數據電文進行計算,用發(fā)送方的公鑰對加密的這個數據電文標志進行解密,如果發(fā)送方的數據電文和數據電文標志在進行計算和解密以后和發(fā)送方本來的一致,那就可以完全確認,這個數據電文和標志就是來自發(fā)送方的。26
綜上所述,盡管具有可靠性的電子簽名與傳統(tǒng)簽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電子簽名具有一定虛擬性,其也使得電子簽名所同意的協(xié)議內容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其具體實踐仍然需要實務界在實踐中達成統(tǒng)一的認識。
六、結語
美國仲裁協(xié)會主席威廉·斯萊特(William K. Slate II)曾說:“在線爭議解決機制對仲裁就如自動取款機之于銀行?!钡W絡仲裁目前遇到的一些司法困境限制了它的發(fā)展。其主要影響因素來自于網絡仲裁的程序事由、網絡仲裁的合法性、網絡仲裁合意、涉及借貸糾紛帶來的公共利益等問題。由此可見,網絡仲裁正經受著嚴峻的司法考驗。雖然不能武斷地認為需要對網絡仲裁進行新的立法,但對于法律的修改或者適當的法律解釋是必然需要的。同時,網絡仲裁規(guī)則的構建與網絡仲裁的合意達成問題也是網絡仲裁發(fā)展中的關鍵??偠灾?,對于網絡仲裁的實證研究也應從司法審查擴大到其他方面,從而使得有關網絡仲裁的研究與完善更具有實證基礎。
注釋:
* 謝金釵,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國際仲裁。13906635530,上海市長寧區(qū)萬航渡路1575號華東政法大學8號宿舍樓,200050,Fallon66@163.com。
1.鐘麗:《在線仲裁的界定及其仲裁地問題探討》,載《社會科學》2002年第3期,第42頁;鐘麗學者總結了“涉及說”以及“封閉機構說”。
2.趙秀文:《國際商事仲裁及其適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 年版,第356頁。
3.《網上仲裁規(guī)則》,載貿仲官網:http://photone.com.cn/index.php?m=Page&a=index&id=19&l=cn,2020年7月22日最后訪問。
4.《中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在廣州成立》,載中新網,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09-24/7542643.shtml,2020年7月26日最后訪問。
5.根據本文案件數據統(tǒng)計,2017年開始集中出現(xiàn)網絡仲裁審查案件63件,從一定程度上反映網絡仲裁在2017年快速發(fā)展。
6.無訟官方網站,www.itslaw.com/,2020年8月5日最后訪問。
7.如無特別說明,本文表格中的數據均由筆者根據樣本案件所統(tǒng)計。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224條規(guī)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保弧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9.《中國互聯(lián)網仲裁聯(lián)盟在廣州成立》,載中新網: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09-24/7542643.shtml.,2020年7月26日最后訪問。
10.“網絡仲裁缺失正當法律依據”為判決書中直接出現(xiàn)的不予執(zhí)行事由,有關法院并未在判決書中指出網絡仲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筆者猜測可能是法院認為網絡仲裁缺失正當法律依據,從而不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此外,網絡仲裁由于缺少正當法律依據,法院不予執(zhí)行。
11.比例為事由占樣本中網絡仲裁司法審查消極結果的裁定總數,而一個裁定中會涉及多個事由,因此各個事由比例相加不等于1。
12.《湛江仲裁委員會、湛江國際仲裁院之無爭議同時仲裁(先予仲裁)》,載湛江委員會網站:http://www.zjac.org/page//121/166.htm.,2019年4月28日最后訪問。
13.例如《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guī)則》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仲裁庭對網絡仲裁案件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可以通過本會網絡仲裁平臺向當事人發(fā)出問題單,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該問題單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本會網絡仲裁平臺作出說明,逾期未說明的,視為放棄說明的權利?!?/span>
14.參見湛江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8執(zhí)380號民事裁定書。
15.參見《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guī)則》,載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www.gzac.org/WEB_CN/AboutInfo.aspx?AboutType=4&KeyID=100b1ae3-9f15-4bfc-bf59-a90273778fa5.,2019年4月28日最后訪問。
16.《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guī)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17.參見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2執(zhí)183號裁定書。
18.參見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2執(zhí)310號民事裁定書。
19.參見劉穎、駱文怡:《論點擊合同》,載《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278頁。
20.參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15版) 第31條,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http://photone.com.cn.cn/index.php?m=Page&a=index&id=14.,2020年8月3日最后訪問。
21.See H.C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1083.
22.《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試用彈屏短信 當事人收到短信手機屏幕被鎖定》,載人民網,http://bj.people.com.cn/n2/2018/1028/c82840-32210764.html,2020年7月27日最后訪問。
23.《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guī)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span>
24.參見鄭倩:《基于PKI技術的安全郵件系統(tǒng)的研究與實現(xiàn)》,北京郵電大學2015年碩士學位論文,第6頁。
25.參見[美]羅爾斯著:《正義論》(修訂版),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3 頁。
26.參見萬以嫻:《電子簽字法律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