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1997]1號(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17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8月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7號《關于城市街道辦事處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街道辦事處開辦的企業(yè)具有法人資格的,街道辦事處只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其開辦的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先由企業(y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足部分由街道辦事處在企業(yè)注冊資金范圍內獨立承擔。街道辦事處財產不足以承擔時,不能由設立該街道辦事處的市或區(qū)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街道辦事處進行自身民事活動產生糾紛的,應當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