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各方應對疫情事件的風險與建議——社會投資人篇

 

前言: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yè)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zhàn)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于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范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yè)仲裁員、專家發(fā)揮專業(yè)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yè)抵御疫情法律風險、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wèi)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臺,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臺為法律專業(yè)人士交流平臺,相關主張不代表貿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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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導致PPP項目招標終止后投標保證金返還的風險與應對——譚敬慧

當前疫情影響下,如PPP項目因上述理由終止招標,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招標人應及時返還社會投資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就疫情事件導致的投標保證金返還相關事項的法律風險如下:

1)拒不返還投標保證金,實踐中因招標終止投標人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能以招標文件約定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條件尚未成就為由,拒不返還投標保證金,導致社會投資人的損失;

2)遲延返還投標保證金,因疫情終止PPP項目招標,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延期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先行判斷疫情事件是否造成支付投標保證金的不能克服,其支付手段和方式應該可以采用網上和電子支付方式,其次,即使遲延,要判斷其遲延支付的時間與疫情影響支付的時間匹配性問題。

3)拒絕支付投標保證金利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因終止招標返還投標保證金利息時,招標人應當支付投標保證金利息,實踐中可能發(fā)生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以招標文件或招投標雙方另有約定,或利息計算標準存在爭議為由,拒絕支付相應利息。

就上述風險問題,對社會投資人建議如下:

第一,核實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關于投標保證金返還與扣除等相關條款,確定有無因疫情事件導致招標人可不予或遲延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并具體核實相應條件是否在時間、數量和匹配度上滿足;

第二,自接到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終止招標通知后應積極行使催告通知義務,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并支付相應利息,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投標保證金利息計算標準,應區(qū)分正常的投標保證金占用利息及因招標人遲延返還產生的損失利息,需要注意的是,疫情事件的起算和終止時間是計算違約責任和相應損失的重要期間。就正常占用利息,應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就招標人無正當理由遲延返還投標保證金產生的利息損失,可參考類似情形的交易習慣確定。

2、社會投資人因疫情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簽訂的風險與應對——譚敬慧

根據疫情事件目前的發(fā)展程度和狀況,因疫情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簽訂的情形及風險的法律分析如下:

1)因疫情影響招標終止導致無法簽訂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

該種情況下,除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社會投資人,亦即投標人有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外,因疫情導致招標終止,且進一步導致社會投資人可能因投標目標落空,產生前期投入及預期利益損失。如該種招標終止因疫情事件導致,當然根據目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包括延長春節(jié)假期、限制交通等等,可能會對部分地區(qū)的項目構成直接的開工和竣工影響,故該類項目可能構成因疫情終止招標,但終止之后導致社會投資人準備投標以及計劃開工之類損失通常都會存在。

2)中標后因疫情事件影響無法按期簽訂項目合同

如因招標人遲延發(fā)送中標通知書或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未能在三十日內簽約的,可能導致一段時期內項目合同無法簽訂,其中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三十日內未能簽約的可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具體到本次疫情,如招標人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一方當事人主張因疫情影響無法完成簽約所需審批、蓋章手續(xù),不能按期簽約的,對于該種延期,需結合疫情對簽約行為的影響延誤時間具體判斷。考慮目前合同簽訂的電子化、信息化程度相對較高,通常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電子審批的可能性還是存在,但是鑒于PPP項目的簽約一方為政府,考慮到行政機關簽訂合同的審批流程和書面形式要件要求強的特點,可以允許在全國統(tǒng)一抗疫的背景情勢下的一定簽約寬限期。

3)因疫情事件導致PPP項目合同條件變化一方拒絕簽訂合同

本次疫情作為一個涉及國內外的大范圍乙類傳染病事件,在防控過程中各地政府和有關機構相繼出臺交通、物流、勞動力限制政策,勢必對項目需求、成本、收益等條件產生影響,此時一方當事人可能以繼續(xù)履行PPP合同顯失公平或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實現為由,拒絕簽訂合同,或要求變更合同條件后方可簽約。對此應結合疫情對合同條件尤其是一些基礎性條件是否產生影響、影響程度是否足以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利益失衡等因素具體判斷,如拒絕簽約一方主張的合同條件變化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可能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分析,對社會投資人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根據項目招投標進展階段,梳理項目投入及合同基礎條件,結合PPP項目所在地的疫情事件發(fā)展狀況以及防控措施程度,研究分析對PPP合同條件的影響,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事件,結合是否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進一步考慮主張變更還是終止項目合同法律關系,其中及時通知義務是必須做到的。

第二,疫情事件對合同訂立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應注意收集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事件的疫情事件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政策文件證據,與招標人積極協(xié)商,必要時可協(xié)商終止后,重新招標。

3、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停工導致投資總額增加的風險與應對——譚敬慧

疫情事件發(fā)生后,為控制疫情事件蔓延,國內各省市根據其疫情嚴重程度,分別采取了交通限制制、經營限制、出行限制、封閉隔離、延長春節(jié)假期、禁止提前復工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因此導致的停工令社會投資人的建設運營成本增加,并繼而可能引發(fā)PPP項目投資總額增加。就投資總額增加的原因性質及風險承擔等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1)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或政策法律變更停工導致投資總額增加

因相關停工政策導致投資總額增加的,可以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第16.1.2條的做法,亦即“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實際項目總投資超過《協(xié)議書》約定的項目總投資的,超出部分由政府方承擔:(1)政府方原因導致投資增加的;(2)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投資增加的”,如前所述,如政府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于某項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或政策法律變更的,則相應增加的費用需按照合同約定依據法定程序完成申請、審批程序后方可計入項目總投資。

2)不構成政府行為或政策法律變更情形的能否適用調差調價條款

該種情形,需結合PPP項目合同調價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確定疫情持續(xù)期間所發(fā)生的投資成本、建設成本、運營成本等投資的增加,可否計入投資總額。

目前針對此次疫情,各地方主管部門相繼出臺將防疫成本追加為工程造價的文件,如鄭州市住建局出臺的《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yè)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青島市住建局出臺的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等,各地方指導性、政策性文件亦可為解決相應法律問題提供參考。

基于上述問題,對社會投資人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梳理PPP合同關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政策法律變更及調價調差相關約定,包括對調價范圍、事項、標準、金額和程序的約定,區(qū)分因停工導致的投資總額增加系何種情況以及責任分配,地方有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具體指導的,結合規(guī)定與合同約定綜合判斷。

第二,因疫情事件導致超出原概算投資額的,需判斷該種情況是否觸發(fā)項目概算調整。依照《政府投資條例》、《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政企函[2018]2號)以及各地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的管理辦法等,對符合概算調整條件的,應按照概算調整程序及時組織主管及審計部門進行調整,評估是否需要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兩評一案。PPP項目回報機制包括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時,若概算調整導致當地政府財政承受能力超過10%的,則需要重新論證項目財政承受能力,避免產生出庫以及后續(xù)財政資金投放與釋放的風險。

第三,對于投資總額增加的資金來源,一旦確定項目增加投資方可繼續(xù)推進的,則首先PPP項目各合作方應當充分協(xié)商如何追加投資,可根據合同約定的原 出資比例追加,也可以由一方或幾方增資擴股實現追加投資,當然這些重大改變需要履行必須的程序和披露。

其次,確需增加建設期或運營期投資或補助的,可以考慮在改變合同履行難度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內容上的增減平衡,盡量以不調整超出10%投資總額為目標進行變更履行。

再次,對于超出原PPP合同約定的投資額調整部分涉及的融資,項目公司或社會投資人可積極與銀行溝通貸款條件和放款計劃,評估對于PPP合同投資建設運營計劃的影響;

最后,需要股東或投資人以自有資金追加投入的,應重新評估PPP項目建設周期及回報率變化,與政府進行商務洽談,社會投資人應做好項目整體測算以及相關程序申報工作。

4、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導致融資機構終止貸款合同的風險與應對——譚敬慧

融資機構以疫情事件影響,評估PPP項目按期投產、借款人按期收回投資前景下降,融資機構據此提出終止貸款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分析包括:

1)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第8.3,社會投資人的義務包括:“(3)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籌措項目資本金并協(xié)助項目公司融資,及時充分滿足本項目資金需求”,由于PPP項目融資義務在項目公司或社會投資人一方,融資機構終止貸款合同后,社會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將不得不重新尋找新融資方及融資渠道,可能導致項目建設期延誤、融資不能等風險。

2)由于貸款合同中一般約定合同終止后借款人需立刻清償貸款及利息,PPP項目投資規(guī)模與體量較大,短期內難以收回資金,快速尋找新的資金來源存在較大的困難,進而導致無力清償貸款及利息,引發(fā)融資機構主張遲延還款違約及罰息風險。

針對以上風險,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貸款合同的違約情形通常包括兩類,一是基于貸款合同約定的不能及時清償到期款項,二是繼續(xù)提供剩余貸款資金的條件不能成就等等,前述違約行為達到一定之程度,則可能滿足法定解除合同或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社會投資人或PPP項目公司應當根據貸款合同約定,審查是否存在約定的提前到期事件以及相應是否構成合同解除情形,結合項目自身的情況,評估是否屆至解除條件,不符合貸款合同約定終止情形的,原則上融資機構繼續(xù)履行貸款合同。

第二,考察疫情事件能否構成影響貸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進而主張延期還款及后續(xù)貸款資金發(fā)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jiān)會等五部門作出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fā)[2020]29號)規(guī)定:“有發(fā)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yè),特別是小微企業(yè),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yè)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xù)貸?!苯Y合國家及銀保監(jiān)會的文件精神,社會投資人或PPP項目公司可結合疫情對貸款合同的履行狀況,申請融資機構重新評估貸款合同履行基礎,提出延期還款、繼續(xù)發(fā)放貸款。

由于PPP項目合作期一般較長,疫情對PPP項目的影響一般屬于暫時性影響,因此疫情事件結束后貸款合同具備履行基礎的,社會投資人可以基于相關政策及文件規(guī)定,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及程序,申請融資機構重新評估經營及財務情況,撤回終止通知,給予貸款展期或續(xù)貸。

5、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無法繼續(xù)履行PPP合同的風險與應對——秦玉秀

本次疫情發(fā)生以來,中央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管控措施,造成社會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在PPP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義務客觀上無法履行?;谑芤咔橛绊憞乐爻潭?,可能是根本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短期不能履行,因此社會投資人面臨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也不盡相同。

對于根本不能履行的,社會投資人面臨政府方追責風險及投資回收風險,在此類情形下,社會投資人可援引合同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退出,也可積極與政府方協(xié)商在完善合法合規(guī)性手續(xù)的前提下改變項目模式,如由PPP模式改成總包模式繼續(xù)實施項目。無論是直接退出或者是改變模式,社會投資人均應盡快與政府方協(xié)商簽訂終止協(xié)議,終止投資。

就本次疫情影響來看,主要屬于短期無法履行的情形,如疫情管控措施導致無法按時復工、無法履行運維責任及融資滯后等,社會投資人主要面臨諸如工期延誤風險、成本增加風險及融資滯后風險。面對上述風險,社會投資人應盡快對PPP項目合同條款進行梳理,特別是不可抗力的范圍及風險負擔、建設費用增加后的處理、運營收入減少時的價格調整、融資不到位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并結合最新政策啟動與政府方的協(xié)商談判,簽署補充協(xié)議,對疫情發(fā)生的風險承擔、賠償/補償、延誤、繼續(xù)履行、調整事項(建設期順延、建設費用增加、建設補助、投資概算調整、融資寬限期、運營期延長、運營補助等)進行明確約定,化解上述風險。

6、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導致運營成本增加的風險與應對——秦玉秀

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全國各地大都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包括封城、封路、限制出行等措施,PPP項目的運營工作也不可避免受到影響,這其中最直接反應是項目運營成本的大幅增加,特別是醫(yī)院、地鐵等公共服務的項目運營成本,更是短時間激增。對社會投資人而言,基于運營成本不同的計費模式,其面臨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也不盡相同。PPP項目中,項目運營成本的支付通常分為據實支付與非據實支付。
運營成本據實支付,即政府方依據據實際發(fā)生的運營成本支付社會投資人,運營成本增加風險轉而由政府方承擔。在此類項目中,社會投資人關鍵是做好運營成本資料的過程收集,確保運營成本能夠據實結算并支付。

運營成本非據實支付,運營成本增加的風險則通常由社會投資人承擔。在此類項目中,因為疫情已經構成不可抗力,社會投資人首先要梳理合同關于不可抗力導致運營成本增加風險分擔的約定,并按照約定主張風險分擔。若無合同約定,社會資本可結合最新政策組織同政府方的再談判,通過談判確定相關費用分

7、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導致聯合體解散的風險與應對——秦玉秀

PPP項目實施過程中,為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各方在資金、設計、施工、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各自優(yōu)勢,形成資源整合、優(yōu)勢互補、風險共擔,社會投資人通常以聯合體方式實施PPP項目。疫情當下,部分聯合體成員因為疫情瀕臨破產或履約不能,進而導致聯合體成員變更,甚至整個聯合體的解散。以PPP合同簽署為時點,可將項目分為簽約前的投標階段,與簽約后的履約階段,因為項目所處的階段不同,社會投資人因聯合體解散導致的法律風險與應對措施也不盡相同。

在投標階段,聯合體的解散在資格預審、招投標,以及中標后簽約前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均可能發(fā)生,政府方可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關于聯合體成員增減的規(guī)定,宣布聯合體投標無效,沒收投標保證金,并要求聯合體各成員就招標失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若聯合體解散確實是因為疫情這一客觀原因,聯合體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則其并不構成締約過失,即社會投資人僅承擔中標無效的結果,無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在聯合體內部,其他社會投資人則可依據聯合體協(xié)議向導致聯合體解散的社會投資人主張違約賠償,而導致解散的社會投資人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在PPP合同履約階段,社會投資人已經同政府方簽署了PPP合同,聯合體解散則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即聯合體解散導致合同履約不能,社會投資人則需承擔當相關違約責任。若聯合體解散確實是因為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因素,此時社會資本可考慮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在聯合體內部,其他社會資本則可依據投資合作協(xié)議向導致聯合體解散的社會投資人主張違約賠償,而導致解散的社會投資人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8、PPP項目因疫情事件導致融資介入管理的風險與應對——譚敬慧

因疫情導致項目經營受損、提前終止或其他影響融資方融資利益實現的情況下,項目融資方可能主張按照合同約定介入項目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1],行使融資介入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項目進行補救,由此可能發(fā)生社會投資人或政府方與融資方能否實施介入管理以及該種管理是否合理、造成損失如何承擔等爭議,就其中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1)融資介入管理應以合同約定的介入權行使條件成就為前提

就融資方介入權的行使條件,目前尚無法律或其他政策性規(guī)定予以明確,多由融資方與社會投資人、政府方協(xié)商確定,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24.2條第一款,“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融資機構基于本項目融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項目公司使用融資資金不當的,融資機構有權采用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介入項目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融資方介入管理通常應以存在融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項目公司使用融資資金不當等情形為前提。在本次疫情影響下,應特別注意判斷疫情對融資合同的影響狀況,如發(fā)生因疫情影響導致項目運營收入大幅下降、影響融資收益的,還應進一步考察該種影響的持續(xù)期限、影響程度、恢復可能性等因素是否已經滿足合同約定的介入權行使前提。

2)融資介入管理通常應取得政府許可

因PPP項目通常具備社會公益特性,政府方需對其中相關因素予以監(jiān)督把握,由于融資方的介入管理可能影響項目公司運營及收益,進而影響項目社會服務目標的實現,通常情況下,PPP項目合同會對融資方介入形式作出限制,而要求融資方取得政府方許可后方可實施介入管理,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24.2條第二款為例,即要求融資方的介入應取得政府方書面許可,如此可防范融資方肆意介入、濫用介入權損害項目公司及社會投資人利益。

3)融資介入管理應以保證項目正常運營為前提,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由于融資介入管理的目的系補救項目融資損失或困難,保證項目正常運營、恢復正常經營或融資狀態(tài)系融資介入管理的根本目的,該種管理活動應當限定在必要限度內,社會投資方應特別關注融資方管理措施、管理方法與疫情對項目影響的合理衡平。參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24.2條第二款,融資介入管理不得影響項目正常運營、不得改變項目權屬。如融資方介入管理超出必要限度,可能引發(fā)進一步運營損失及損害賠償爭議。

基于上述問題,對社會投資人提出建議如下:

第一,疫情發(fā)生后,建議核實PPP項目合同中關于融資介入的條款,如存在融資方以股權形式融資的,應關注股東協(xié)議、投資合作協(xié)議、公司章程等文件對融資方介入權相關規(guī)定;

第二,融資方要求行使介入管理的,應結合PPP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的約定及程序、當前疫情對融資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在政府方許可的前提下實施管理活動;

第三,對于融資方超出必要限度、可能造成損失的管理措施,應妥善履行告知、建議、異議的權利及義務,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9、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停工導致建設期延長的風險與應對——秦玉秀

目前,全國多地住建部門均發(fā)布了延遲復工的緊急通知,具體復工時間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另行通知,可能會因此而導致投資項目的建設期逾期。合同中關于工期的約定一般為“日歷天”,因此節(jié)假日一般包含在合同工期內,推遲復工的規(guī)定,必然導致有效施工天數的減少,進而導致項目工期延誤的風險。此外,工程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即使未發(fā)文強制要求推遲復工或開工,但若因各地各政府主管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或限制人員物資流動等措施,同時因疫情導致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和防護裝備出現的短缺,都會直接影響到工程的復工或新開工以及工程的實際建設進度,從而導致建設期延誤。為此,社會投資人要做好風險應對:

首先應當及時向政府方申請工期順延,說明不可抗力、項目受影響、受阻礙的詳細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款“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的規(guī)定,認可了“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約定逾期申請工期順延視為失權”的法律效力,社會投資人尤其應注意及時向政府方申請工期順延。

其次應妥善履行減損義務,采取措施盡量降低疫情的影響,如及時變更項目實施方案,從疫情影響不嚴重的地區(qū)重新采購設備材料和招聘勞務人員等,以適當履行減損義務,否則因此擴大的損失將可能由社會投資人或項目公司自行承擔。

10、社會投資人因疫情事件導致運營收入減少的風險與應對——秦玉秀

疫情當下, PPP項目不僅面臨運營成本增加的風險,同時還面臨著運營收入減少的風險。因為項目付費模式不同,疫情對PPP項目運營收入的影響程度以及社會投資人相關應對均不相同。

在政府付費項目中,PPP項目運營收入完全來源于政府付費,其主要受項目績效考核結果影響。鑒于此,在政府付費項目中,社會投資人應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項目績效考核結果不受防疫工作影響。

在使用者付費項目中,項目運營收益來源于項目的經營收入,因此其受此次疫情影響沖擊最大,諸如一些場館項目,因為人流限制基本停運,高速公路項目也因最新政策取消收費。在此類項目中,如果購買了諸如營業(yè)中斷險類的保險,可申請保險理賠。此外,此次疫情已經構成不可抗力,社會投資人可援引合同不可抗力條款,主張運營收入減少風險的分擔,包括爭取政府方的補償,價格調整以及延長運營期等方式。若無合同約定,社會投資人可結合最新政策組織同政府方的再談判,通過談判確定相關費用分擔。

在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項目中,項目收益既有使用者付費部分,也有政府付費部分,運營收入減少風險判斷關鍵是政府給予項目的缺口補貼是否限額,若缺口補貼不限額,即由政府為項目收入可行性缺口提供全額補足,收入減少的風險則同于政府付費項目的處理。若缺口補貼為限額,其風險及應對處理則同于使用者付費項目的處理。

感謝本文形成中團隊研發(fā)成員的支持。

 

注釋:

1.詳見財政部《PPP項目合作指南(試行)》(2014)第二章第五節(jié)第二條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24.2條

 

秦玉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現任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部總經理。自1987年起先后從事國內外建筑法律法規(guī)的研究;參與按聯合國賠償委員會要求對伊拉克的戰(zhàn)爭索賠;負責公司規(guī)章制度、重要決策、重大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直接處理及領導處理國內訴訟仲裁、國際仲裁50余起,涉及標的50多億元,避免及挽回經濟損失數十億元。曾在多家報刊、雜志發(fā)表多篇文章,主編出版《建筑企業(yè)BT(建設-移交)業(yè)務法律操作實務》與《PPP全流程運作實務》,作為召集人出版《中國工程承包企業(yè)海外經營風險與實務應對》及英文版《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s: Legal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Facing Chinese Engineering Contractors Operating Overseas》。牽頭完成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yè)PPP業(yè)務法律風險管理研究課題研究》。曾獲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多次表彰及錢伯斯法務領導力獎等榮譽稱號。

 

譚敬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市君都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工學碩士,法學碩士,曾任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合作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編寫組組長,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課題組組長,國家九部委《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等標準文本編寫組成員,發(fā)表有大量的工程建設、投融資、爭議解決領域的專著書籍和文章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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