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yè)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zhàn)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于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范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yè)仲裁員、專家發(fā)揮專業(yè)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yè)抵御疫情法律風險、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wèi)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臺,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臺為法律專業(yè)人士交流平臺,相關主張不代表貿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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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觀察電子訴訟、網上仲裁的發(fā)展
隨著互聯網法院的建立和各仲裁機構頒布實施網上仲裁規(guī)則,電子訴訟和網上仲裁等線上爭議解決方式近些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發(fā)展。突如其來的疫情極度壓縮了人員及物品的流動頻次,并給必要的社會交往活動提出了減少直接接觸、增加間接替代的要求。相比傳統上的“兩造對抗”的糾紛解決模式,電子訴訟、網上仲裁等利用互聯網解決糾紛的模式以其所具備的在線互聯、即時表達的特點,成為可滿足上述要求的重要替代選項之一,疫情的發(fā)生也為公眾觀察網上爭議解決方式的發(fā)展提供了一個特別的視角。
(一)立案與身份核驗
無論對訴訟還是仲裁,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有效是開展立案工作、確認相關各方法律關系、組織訴訟活動的前提。為依法依規(guī)推動電子訴訟發(fā)展,在采用新技術帶來的效率紅利的同時兼顧程序正義,各地法院陸續(xù)建立起網絡平臺并有序運行?!痘ヂ摼W法院規(guī)定》規(guī)定,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并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臺賬號被盜用的除外?!对圏c實施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根據目前的實踐,全國各地法院均在開展網上立案活動,在當地法院官網及微信小程序上開設網上立案服務項目。以北京法院為例,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已開通“網上立案”服務界面,當事人或律師須通過實名注冊、身份證件核驗及手機驗證的方式注冊賬號;使用北京移動微法院立案的,還須進行人臉識別。在進入立案界面后,用戶根據提示上傳提交相應文件,在立案法官經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立案。立案后,注冊用戶可通過賬號在網上查詢案件進度、讀取通知及收取材料。
在仲裁活動中,為保障網上爭議解決是在適格且恰當的當事人之間開展,仲裁參與人進行身份進行識別也是極為重要的工作,就此各仲裁機構在網上仲裁活動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吨袊鴱V州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通過網絡仲裁平臺向其提出仲裁申請,提交證據及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渡钲趪H仲裁院網絡仲裁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使用網絡仲裁服務平臺參加仲裁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并取得登錄網絡仲裁服務平臺的專用賬號;使用專用賬號登錄網絡仲裁服務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網絡仲裁服務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網絡仲裁服務平臺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從目前的實踐看,建設起運行穩(wěn)定、操作規(guī)范的糾紛解決網絡平臺,給糾紛解決機構及當事人提供核驗身份、提交材料、傳遞消息等功能,已形成一定的共識。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法院、各家仲裁機構開發(fā)的系統平臺均各具特色,一些操作方法、操作規(guī)程并不完全一致,糾紛解決機制的身份認證方式和強度也不同,各平臺開發(fā)的技術標準也有待統一規(guī)范。疫情之下,網上糾紛解決機制在重壓之下大有“火線上崗”、躍躍欲試的趨勢,基于互聯網法院的探索,在國家層面為網絡平臺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制定統一標準,將進一步提升此類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用和可操作性,加快網上糾紛解決機制的落地生根。
(二)電子送達
“送達難”是法院工作一直要面對的問題,也是相當一部分仲裁案件在審理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全國各級法院在電子送達領域均進行了有益探索,法律規(guī)范亦對此持樂觀其成的態(tài)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贝饲?,在以紙質文書傳送為送達主導方式的訴訟模式下,電子送達屬于當事人依處分原則可選擇的例外變通方式,沒有統一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且不能用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的送達,發(fā)展受到制約。而《互聯網法院規(guī)定》先行試驗打破這一壁壘,以全部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為原則,輔以根據當時需要提供紙質版裁判文書。《試點實施辦法》繼續(xù)肯定了這一做法,并依法調整使適用了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試點法院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各類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就電子送達的具體操作方式,《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在仲裁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未對裁決書或其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法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基于仲裁活動的相對靈活性,各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guī)則在納入符合一般社會交往慣例送達方式前提下,也將包括電子送達方式在內的技術性送達方式囊括其中,特別是明確了仲裁中送達地址的選擇辦法及相應送達情形下的法律后果,具備了較好的實務操作性。以貿仲為例,《網上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院“可以按照以下優(yōu)先順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從下述方式中確定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一)通過能獲得傳送記錄的網絡電子方式發(fā)送;(二)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方式發(fā)送……”,以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決定,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況下應當視為已經為收件人所收到:(一)通過網絡以電子方式發(fā)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以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準;未指定特定系統的,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準;……”上述規(guī)則將電子方式作為最優(yōu)先發(fā)送方式,同時不僅僅視當事人確認的特定系統為唯一有效送達地址,減少了送達成功、文書生效的障礙。
(三)在線庭審和證據交換
相比網上立案、電子送達的先行先試,囿于正當程序原則和直接言詞主義的傳統模式、思維定式,在線庭審的發(fā)展相對緩慢。庭審是傳統訴訟活動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是公眾對司法工作最直觀的認識。根據前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目前,互聯網法院原則上采取在訴訟平臺上在線視頻方式開庭,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下決定線下開庭。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試點法院根據當事人意愿及具體案情、技術條件等因素,可以決定線上開庭。在當前的疫情下,為解決相當一部分案件延期存在障礙、庭審改期可能引發(fā)新矛盾的問題,許多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開展了在線庭審活動,引起了媒體的關注,這也是電子訴訟模式進入公眾視線的最主要方面。在此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類方式:(1)通過訴訟平臺視頻開庭。如北京各中院和基層法院、內蒙古興安盟中院等,采用互聯網庭審APP,通過遠程視頻傳輸的方式開庭審理;(2)通過微信等即時通訊軟件視頻開庭,如河南鄭州二七區(qū)法院、河北張家口橋東區(qū)法院、山東日照東港區(qū)法院等,法官在法庭中與各當事人建立微信群聊,以視頻會議方式推進庭審程序;(3)通過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以在線文字、圖片傳輸方式庭審,如河南獲嘉縣法院等,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書面審理的特征。
與法院依法應當開庭審理案件的基本制度設計不同,仲裁法賦予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對仲裁規(guī)則的選擇等情形來決定是否開庭的權利,在法無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審理方式相對靈活多樣。以貿仲、廣州仲裁委、深圳國際仲裁院的網上仲裁規(guī)則為例,其中均明確規(guī)定網上仲裁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以開庭審理為例外,且開庭審理亦不局限于網絡視頻會議,還能以網絡交流、電話會議等其他電子或者計算機通訊形式進行。當然,仲裁有其自身特點,根據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原則上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案件的網上開庭不僅要考慮效率的問題,更要考慮的是仲裁過程的保密性,而除一般因網絡技術原因的泄密問題(可通過加密技術解決)外,“攝像頭背后的旁觀者”“親友團”均是庭審過程中要著力避免的。實踐中,貿仲也充分利用其擁有多個分會/中心的優(yōu)勢,將“互聯網+”應用到仲裁案件的開庭中,在設于當地的“開庭室”中對質辯論,既保障了庭審過程的穩(wěn)定流暢,也在疫情之下的遠程庭審中兼顧了保密性,相當程度上排除了外界對庭審干擾[1]。這種經驗值得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參考,各地糾紛解決機構可通力配合,互相委托協助,共同推動社會共治、資源共享體系的構建。
案件事實是由證據構建的,舉證質證是庭審或案件審理的關鍵步驟,特別是一些案件爭議的關鍵點便聚焦于證據的真假。而電子訴訟要求全部證據電子化,故核對原件、原物及防篡改等問題是在線審理案件在證據認定中的難點。目前對電子數據證據比較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各互聯網法院采用的區(qū)塊鏈技術,其要求當事人在訴訟前即將相關證據向第三方存證平臺上傳,第三方存證平臺通過跨鏈操作將其存證摘要在法院采用的區(qū)塊鏈上存證,訴訟中法院訴訟平臺調取區(qū)塊鏈信息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自動驗證,根據驗證結果判斷證據有無篡改情況。但對于其他證據,仍以上傳電子文檔、電子圖片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對證據爭議較大,或電子證據不足以排除虛假訴訟嫌疑的情況下,仍需線下核對原件、原物。接下來,隨著網上糾紛解決機制應用的擴散,各種固定證據的方式將在實踐中接受檢驗,技術手段的改進、效率與公正的價值權衡將決定著公眾對各種電子證據形式的接受程度及證明力認定標準的容忍程度。
四、調解及調解協議的在線確認
調解被譽為糾紛解決的“東方經驗”,是爭議雙方自行或者在其他中立第三方主持下通過協商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的方式。相較于“硬核”的司法裁判、仲裁裁決等,調解更具柔性,更有利于爭議雙方妥善化解糾紛,通盤考慮利害得失,更具建設性地面向未來的交易與合作。根據法律規(guī)定,調解也是訴訟和仲裁的必要補充,調解過程可以貫穿與訴訟和仲裁的始終,也是在案件審理中最便于靈活處理的內容,電話、郵件、視頻、即時通訊等多種方式均可采取,只要留存證據表明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簽收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紙質或電子的調解書,調解即可達成。
在當前疫情下,對調解領域當予特別關注的是對民事調解協議的在線司法確認程序?!对圏c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蹦壳?,北京海淀法院已經有通過電子訴訟平臺辦理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例[2]。這種方式將主要矛盾的化解下沉至調解組織,使糾紛免于在冗長的程序中沉淀,同時使調解內容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疫情之下,在線完成司法確認更猶如整個流程的點睛之筆。
網上爭議解決機制方興未艾,此次疫情放大了此類機制的優(yōu)點,而其也將在與日俱增的應用過程中暴露出漏洞與不足。但不可否認,從發(fā)展的趨勢來看,基于現代社會在效率、安全、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性需求,網上爭議解決機制將日漸成熟,成為未來糾紛解決制度體系中不可剝離的一部分。
注釋:
1.“互聯網+仲裁”服務當事人 貿仲湖北分會利用同步遠程視頻開庭審理仲裁案件,載《法制日報》,https://mp.weixin.qq.com/s/Znztsz1PLCRjr7FaFFqztw。
2.《在線審查+電子送達:海淀法院首次實現司法確認全流程“網上辦”》,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403977752473465&wfr=spider&for=pc
作者:解學鋒,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