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yè)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zhàn)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于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范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yè)仲裁員、專家發(fā)揮專業(yè)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yè)抵御疫情法律風險、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wèi)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臺,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臺為法律專業(yè)人士交流平臺,相關主張不代表貿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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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本次疫情影響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能否變更為按實結算?
本次疫情在大部分合同中不會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如果確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款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事由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诜ǘń獬膰栏裥裕诰唧w個案中適用制度時一定得慎重,須結合個案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充分論證。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對于未完工的總價合同,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結算方式:一是按照已完工程款比例折算。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shù),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shù)確定發(fā)包人應付的工程款。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即按照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計算出已完部分工程價款。從最高院案例的裁判結果比較支持第二種結算方式。
當然,由于固定價是針對整個工程作出的,前期土建部分利潤較低或者虧損,若約定價格過低,按實結算可能會對承包人不公。因此實踐中還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公平原則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
對于受本次疫情影響的施工企業(yè)而言,現(xiàn)階段應當做好的就是收集受疫情影響的各種證據資料,盡量維持合同繼續(xù)履行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從長遠角度審慎、綜合地評估是否達到了約定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如果確認達到了合同解除條件的,經綜合評估后確定解除合同對己方更為有利的,應當及時發(fā)出通知,及時退場和移交并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如果合同未達到解除條件的,則應當盡快評估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編制損失清單,并積極發(fā)出索賠通知。
11.承包人如何應對因本次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財產損失?
關于此問題,承包人應主要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
(1)積極申請工期順延,并做好證據留存工作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期延誤,可以作為承包人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弊罡咴骸蛾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fā)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工期延誤的事實相對容易確認,但究竟是哪方的責任卻難以認定。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guī)則,發(fā)包人證明實際竣工日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相對比較容易,而承包人要證明因發(fā)包人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則是相對困難的。如果承包人不能對此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則極有可能面臨承擔工期違約的風險。因此,對于承包人而言,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好工期順延證據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及時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報告,爭取依約獲得發(fā)包人同意順延工期的簽證。如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后,發(fā)包人未確認的,承包人應完整保存上述證據,做好后續(xù)因工期延誤可能發(fā)生的索賠事件準備。
(2)要及時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談判,合理分擔損失
承包人應在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申請工期順延的同時積極與發(fā)包人確定造成的損失,并分擔各自應當承擔的比例。雙方對損失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遵從雙方約定履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在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合理分擔。
(3)要盡力減少因本次疫情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guī)定,承發(fā)包雙方應積極履行減損義務,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疫情的影響。對于承包人而言,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疫情情況、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等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等使用規(guī)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間的施工成本,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證據材料,否則需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例如,承包人應根據國家、項目所在地政府文件的規(guī)定合理安排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否則,應自行承擔額外發(fā)生的費用。
(4)根據項目進度,協(xié)調好分包商和供貨商的合同履行
關注分包商和供貨商受疫情影響情況,及時了解對分包/供貨合同的履約是否受到疫情的影響,并要求其提交影響說明,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
(5)要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
重視本次疫情控制工作,嚴密關注(密切接觸)項目部組成人員及勞務工人的健康狀況,一旦發(fā)現(xiàn)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報告、妥善處置,切實保障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疫情下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索賠相關費用應注意哪些程序性問題?
本次疫情下,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享有順延工期、要求發(fā)包人支付趕工措施費的權利,但如何確定具體工期順延天數(shù)、趕工措施費金額需要遵從相應的程序性規(guī)定。對此,須回歸到雙方合同的約定進行分析,“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效力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發(fā)、承包人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不同約定為例進行簡要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2款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睆脑摋l規(guī)定看,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情形下,承包人為達到順延工期的目的,還須滿足如下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報告,要求順延工期;發(fā)包人在收到報告的一定期限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且從這條約定看,并沒有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順延工期的書面報告,即失去了此項權利。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作出了與此不同的約定,承包人在適用時應予以特別注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賠中約定:“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jiān)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xù)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xù)遞交延續(xù)索賠通知,說明持續(xù)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shù);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jiān)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span>
鑒于上述分析,承包人應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應收集不可抗力發(fā)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tǒng)計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應及時、嚴格依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fā)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聯(lián)系單,及時得到發(fā)包人工期順延、費用等方面的確認,防止因期限已過而喪失權利。若承包人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申請工期順延的,事后應盡量取得發(fā)包人同意順延的書面函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也需要通過監(jiān)理例會、會議紀要等形式固化證據,一定要樹立證據意識,及時按約定的程序提出報告,形成合法有效的證據。
13.本次疫情期間,訴訟時效是否中止?承包人應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本次疫情防控措施不僅對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各類民事和商業(yè)的經濟活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在法律層面,鑒于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當事人權利的行使亦可能受到了相當?shù)南拗啤?/span>
(1)本次疫情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規(guī)定于《民法總則》第194條[1],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由于發(fā)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次疫情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因此,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突發(fā)事件應對法》[2]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無法主張權利,且處于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再計六個月。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也針對此次疫情下發(fā)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其中第3條明確規(guī)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須注意的是,除權利人被隔離治療外,假期延長、復工時間推遲是否將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仍可能產生爭議。尤其是在信息發(fā)達的當今社會,行使債權的方式除傳統(tǒng)的線下催要,還有短信、電話、郵件、微信等方式,多數(shù)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亦支持網上立案,我們建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留存好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確保債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2)建設工程相關主體應尤其注意索賠時效
如果在疫情期間內,訴訟時效屆滿或即將屆滿的,而權利人不能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應當及時以其他形式行使權利,如通過書面形式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以避免訴訟時效屆滿。
在建設工程領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工程索賠時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指由于非索賠權利人的原因造成索賠權利人在施工過程中施工費用的增加或造成額外損失,索賠權利人基于施工合同、法律法規(guī)、交易慣例等要求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為。工程索賠時效就是索賠權利人提出這種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時間限制。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部分第19條[索賠]即對發(fā)承包雙方的索賠期限、程序作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各界對于工程索賠時效的法律性質仍存在爭議。部分觀點認為工程索賠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亦有部分觀點認為工程索賠時效屬于除斥期間。[3]因此,為避免因本次疫情的影響引起工程索賠糾紛,建設工程相關主體務必注意,一旦發(fā)生索賠事件,應在約定的索賠期限內、依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14.本次疫情期間,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否中止、中斷、延長?施工單位應采取何種措施及時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1)本次疫情期間,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延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根據《關于對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7]執(zhí)他字第11號)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且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因此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性質為法定優(yōu)先權,該期間的性質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84號民事判決中即持上述觀點。
(2)承包人應采取何種措施及時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首先要確定優(yōu)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對于受疫情影響而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建議當事人及時協(xié)商結算事宜,確定工程款給付日期,并在六個月內提出行使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其次是注意行使的方式。雖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無需通過法定程序對此進行確認,但權利的享有與權利的行使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當事人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該權利才能獲得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否則其權利便得不到保護。
綜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各地高院意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施工單位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1)施工單位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2)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3)實踐中還存在著通過起訴、申請仲裁方式明確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值得注意的是,多數(shù)法院不認可以發(fā)函形式向發(fā)包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因此,施工單位應當盡可能以上述四種方式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對于受到交通管制等地區(qū),可以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的方式進行起訴、仲裁,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包括立案回執(zhí)、郵寄憑證等。
對于確實不能立案的,建議施工單位積極發(fā)函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形成建設工程折抵工程價款的協(xié)議,并留存好往來信函及郵件,以作為積極協(xié)商折價的證據。
施工單位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guī)定,在疫情導致的障礙結束后1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順延申請。建議施工單位在疫情期間收集好因疫情導致耽誤期限的證明文件,包括各級政府公開文件、管轄法院的通知公告等。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該條申請順延的,目前還沒有先例支持。因此建議施工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積極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15.本次疫情對采購合同履行的影響?
根據《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承包人簽訂的采購合同是供方向承包人交付所購標的物,承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在采購合同中,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承包人的影響主要是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在價款背靠背合同中,一旦施工合同的履行受到疫情影響,付款條件往往也會隨之受到影響,承包人可以就此延期付款。而在非價款背靠背合同中,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承包人的付款義務一般沒有影響。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供方的影響主要集中在能否按約供貨和材料價格能否調整上。對于供方能否按約供貨,主要考慮疫情是否影響到供方履行供貨義務,如政府采取的延期復工、交通管制等措施是否成為供方履行供貨義務的障礙。如果供方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因疫情導致無法按約履行供貨義務,則可以通知承包人,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遲延供貨的違約責任。但如果因供方的原因導致供貨期限延長才遇上本次疫情,則不能要求免責。對于供方在后續(xù)合同履行過程中能否要求調整價格,則需要考慮本次疫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由于疫情對每份材料采購合同的影響不同,需要結合具體合同分析。需要提醒供方注意的是,雖然《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guī)定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規(guī)則,但考慮到司法實踐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謹慎態(tài)度,供方在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調整材料價格時需慎之又慎。
16.本次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
與建設工程相關的租賃主要集中在機械設備、臨時設施、臨時用地等方面,出租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約交付租賃標的物,承租方(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約支付租金。
與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采購合同的影響類似的是承包人的付款義務能否順延。這需要分析租賃合同中的租賃費支付條款,區(qū)分價款背靠背合同和非價款背靠背合同分別處理。與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采購合同的影響所不同的是,在某些項目中,如果承包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租賃費的義務,對其明顯不公平或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包人可以考慮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期限延長才遇上本次疫情,承包人無需支付該期間的租賃費。
對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賃合同已經生效,但尚未交付租賃標的物的合同,如果出租人能舉證證明確因本次疫情影響導致其無法按約交付標的物或者其雖能交付標的物但承包人無法按約接收標的物的,出租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延期交付標的物的責任;對已經交付標的物處于履行期的合同,本次疫情對其影響主要集中在部分需要有其維修保養(yǎng)租賃物的情形,這種情形的處理同尚未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基本一致。
17.工程總承包人以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需注意的問題
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本次疫情屬于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已為多數(shù)人所認可,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新聞發(fā)布會上的發(fā)言時表示“當前我國發(fā)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在法律適用層面起了一錘定音的效果。雖然本次疫情屬于法定不可抗力事件,但這并不等于工程總承包人可以當然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其還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
從《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guī)定看,工程總承包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須符合如下要件:(1)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不可抗力,符合該要件。(2)工程總承包合同客觀上無法按約履行。雖有不可抗力事件,但該不可抗力事件不一定會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如某些工程總承包合同按照原工作計劃,在春節(jié)復工后的某段時間內并未安排施工工作,而主要處于設計階段,對這類工程總承包合同,本次疫情就未必會導致其無法履行。因為本次疫情雖限制了人員流動、人員聚集等,但隨著線上辦公、互聯(lián)網等的發(fā)展,相當部分的設計工作并不會因此而無法進行。再比如某些北方的工程項目,由于氣候原因,項目原本就需要到3、4月份才能復工,對這類工程項目,本次疫情是否會導致其無法按約履行,還需要看疫情的發(fā)展情況確定。(3)工程總承包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與不可抗力事件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工程總承包人必須結合個案舉證證明合同無法履行與不可抗力之間的因果關系,各級政府關于防控疫情、延長春節(jié)假期、延期復工、交通管制等的各類文件,工程項目原計劃的復工時間等。(4)工程總承包人不存在遲延履行合同的事實,或者雖存在遲延履行,但即使正常履行合同也會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工程總承包人需要證明其已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或者雖存在延遲履行的事實,但即使其沒有遲延履行,本次疫情仍然在合同的正常履行期限內。如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的完工時間本就在本次疫情發(fā)生之后。(5)工程總承包人及時通知了發(fā)包人,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了相應的證據。這里需要工程總承包人及時將工程項目因本次疫情無法按約履行的事實通知發(fā)包人,并提供相關證據。(6)其他法律沒有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人不能因不可抗力免責。工程總承包人無需對此進行舉證,如果其他法律有相關規(guī)定,也需要由發(fā)包人進行抗辯。
如果工程總承包合同對不可抗力有更為嚴格的約定,則工程總承包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時,不僅需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還需要符合合同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以《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中的合同條款為例,其通用合同條款第21.2.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第21.2.2條規(guī)定:如不可抗力持續(xù)發(fā)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根據上述條款規(guī)定,除需具備上述《合同法》第117條、第118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外,工程總承包人還需:(1)將不可抗力的通知送達監(jiān)理人。(2)書面說明本次疫情的詳細情況,以及本次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詳細情況。(3)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本次疫情持續(xù)情況及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的詳細情況。(4)本次疫情阻礙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的情況消失后28天內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最終報告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當然,如果專用合同條款對此有不同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約定處理。
綜上,雖然本次疫情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不可抗力,但工程總承包人在以此主張免責時仍需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此外,免責的范圍(部分免責還是全部免責)需要根據本次疫情對工程總承包合同影響的程度、時限等綜合判斷,而且,本次疫情的發(fā)生并不會免除工程總承包人此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18.工程總承包人能否以本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請求發(fā)包人補償損失?
《合同法》僅對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作出了規(guī)定,而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何處理,并無明文規(guī)定。具體到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钡?款規(guī)定:“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薄豆饭こ淘O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3條規(guī)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首先看合同對于不可抗力損失分擔規(guī)則的約定。如《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的合同條款、《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的通用合同條款都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分擔規(guī)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在采用這些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工程總承包人若要向發(fā)包人索賠因本次疫情造成的損失,就必須先梳理合同專用條款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合同通用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合同中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分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可參照上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發(fā)包人承擔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增加的工程費用。對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損失,可按照工程總承包行業(yè)慣例和公平原則由雙方協(xié)商進行分攤。
注釋:
1.《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span>
2.《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13條:“因采取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參見畢雅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經濟》2016年第5期,第100頁。
作者簡介:
陳鑫范,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杭州市律師協(xié)會建設工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專家。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菁成計劃”一期學員,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第八、第十工作組成員、浙江大學“律界菁英”建設工程法律實務培訓班特邀講師。專著《工程總承包法律應用實務》,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
楊唐全,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事務所建房委執(zhí)行主任,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法學及工程管理碩士、一級建造師、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師。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菁成計劃”一期學員,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觀察委員會委員,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第八、第十工作組成員。2019 ENR/建筑時報最值得推薦的中國工程法律60位專業(yè)律師、仲裁員、浦東新區(qū)“特邀律師調解員”。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圖解二十五講》(法律出版社)。
王琦,浙江金道(寧波)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寧波市律師協(xié)會建筑與房地產專業(yè)委員會副秘書長,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鄞州區(qū)優(yōu)秀青年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菁成計劃”一期學員,常設中國建設法律論壇第八工作組、第十一工作組成員。成功參與并辦理了多起復雜、疑難的建筑與房地產糾紛案件,能夠為建筑房地產企業(yè)提供全過程及專項法律服務。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