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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合國貿法會第二工作組第64次會議議題之一 —— 《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關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說明》

報告人:孫巍  貿仲委仲裁員,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以下簡稱“貿法會”)第二工作組第64屆會議于2016年2月1日至5日在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舉行。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選派觀察員參加了本次會議。會議前兩天主要討論《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關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說明》(下稱《說明》)的修訂?,F(xiàn)將《說明》的修訂情況報告如下:

一、貿法會及其工作組概況

貿法會是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在國際貿易法領域的核心法律機構,其宗旨是通過促進各國法律的現(xiàn)代化和相互兼容性,盡量消除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障礙。貿法會負責草擬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電子商務、破產(chǎn)、跨境支付、國際貨物買賣、運輸、政府采購及基礎設施開發(fā)等核心領域的法律及非立法文書,并積極為各國法律改革提供技術支持。例如應邀協(xié)助成員國評估法律改革需求以及在成員國需要采用貿法會法律文本時,協(xié)助其起草相應法律文件。

貿法會下設六個工作組,分別就委員會工作計劃不同專題進行實質性籌備工作。每一工作組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國組成。六個工作組及其目前的專題為:第一工作組中小微型企業(yè)、第二工作組仲裁與調解、第三工作組網(wǎng)上解決爭議、第四工作組電子商務、第五工作組破產(chǎn)法、第六工作組擔保權益。

本次會議,成員國大部分都派代表參加。歐盟應邀派觀察員出席。政府間組織ICAC應邀派代表出席。受工作組邀請作為觀察員參會的非政府組織除貿仲以外,還有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美國仲裁協(xié)會、國際商會、美洲間律師協(xié)會等35個知名機構。

二、關于《說明》的背景

本次會議前兩天第二工作組的核心工作議程是審議《說明》)的修改稿。貿法會在1993年第26屆大會上首次討論起草《說明》的設想,并在1996年完稿。同年舉行的第29屆會議上,貿法會審議并通過《說明》基本原則,包括:《說明》不應影響仲裁程序的靈活性;《說明》不應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則及慣例之外創(chuàng)設新的要求,尤其應當避免在《說明》未被遵守時,錯誤地認為這就構成違反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把這種未被遵守當成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的理由;《說明》不追求統(tǒng)一百花齊放的仲裁實務,亦不推薦使用任何一種特定的仲裁程序等。《說明》不是一個法律文件,沒有約束力,其目的是向國際仲裁從業(yè)人員提供一份工作指南,其中列舉和簡要闡述的一系列問題將便于仲裁從業(yè)人員在安排仲裁時作出適時的決定。

2010年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獲得通過后,貿法會因應這一變化,于2011年第44屆會議上一致同意相應更新《說明》。隨后,貿法會秘書處開始起草《說明》更新稿。2015年6月貿法會第48屆大會前四天主要審議并原則通過《說明》更新稿。本次工作組會議是在48屆會議之后就尚待完善的部分問題進行研討?!墩f明》將計劃于2016年在紐約舉行的貿法會第49屆大會上提交通過。

三、《說明》在第64屆工作組會議上的修改情況

由于《說明》已經(jīng)過多輪研討和修改,成員國代表在絕大部分問題上都已經(jīng)取得了共識,本次會議上與會代表對《說明》沒有特別重大分歧。會議工作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針對前次會議遺留的較為重要問題的專門研討,一類為文件表述的進一步完善?,F(xiàn)在分別簡要介紹如下:

(一) 專門研討的幾個重要問題

《說明》第13條關于首次程序會議所確定的時間安排問題,本屆工作組會議認為有必要在原文案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提示當事人及仲裁庭關注仲裁程序所適用法律對仲裁裁決作出時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另外,也要對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文件時限有所要求。

《說明》第15條中仲裁庭對仲裁程序安排的調整引起了較大爭論。一種觀點認為既然仲裁程序安排在此前已經(jīng)征得當事人同意,那么再修改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說明》第9條作為綱領性的表述已經(jīng)確定了程序安排應征求當事人同意的重要性,無需在此處重復表述;而且,如果通讀第15條并結合第9條,不難看出第15條表意完整,無需修改。最后秘書處和會議主席一致認為無需在這一方面對15條做修改。

《說明》第31條原文案沒有體現(xiàn)第48屆大會的一個研討成果,即31條應當提示當事人和仲裁庭,如果仲裁的全部開庭均沒有在仲裁地進行,這可能會影響法院對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認定,甚至在某些法院可能會導致仲裁裁決被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

《說明》第39條原文案列示的各項仲裁費用中沒有包括公司法務費用(in-house costs)。經(jīng)討論,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應當補充列入。

《說明》第43條提示了仲裁費用保證金的處理辦法。本次會議經(jīng)討論認為應當對43條做進一步澄清,明確一方當事人繳納保證金對其針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不應構成影響。

《說明》第54規(guī)定了投資仲裁的透明性原則。部分與會代表認為在普通的商事仲裁中,如果政府是一方當事人,政府方面的保密性要求應有所降低。對這一點經(jīng)過深入討論,工作組認為就普通商事仲裁而言,無論政府是否是一方當事人,保密性要求都不應有所不同。

(二) 文件表述的進一步完善

工作組對《說明》中以下條款的表述做了進一步完善,使之更為周延和準確:第9條、10條、13條、14條、16條、18條、20條、21條、26條、28條、29條、36條、38條、42條、46條、47條、48條、53條、69條、79條、90條、97條、100條和107條。

四、《說明》對中國仲裁界的影響

經(jīng)過各國專家和諸多知名國際爭端解決組織多年、反復研討和斟酌,《說明》綜合體現(xiàn)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他多法域的國際仲裁先進實務,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和國際性?!墩f明》是國際仲裁從業(yè)人員的工作指南,與貿法會仲裁示范法、仲裁示范規(guī)則并列成為國際仲裁實務領域的最重要文獻。

《說明》對中國的仲裁立法、司法審查與支持、仲裁機構的建設以及仲裁從業(yè)者都有著積極、重大的借鑒作用。中國仲裁立法遠遠落后于國內實務,更落后于仲裁發(fā)達國家(如英國、法國、瑞典、瑞士等)的立法。我們從《說明》里吸收國際仲裁先進經(jīng)驗,將其作為中國仲裁法進一步完善的參考文獻,裨益甚大。中國法院受理的國際仲裁承認與執(zhí)行案件與日俱增?!墩f明》為我國法官進一步了解國際仲裁實務提供了重要參考和借鑒,有利于其在更全面了解國際商事仲裁的背景下準確適用法律,更高水平地進行仲裁的司法審查與支持。中國仲裁機構數(shù)量龐大,發(fā)展階段各異。從《說明》中把握國際商事仲裁的發(fā)展方向,探索仲裁機構如何在國際商事仲裁的發(fā)展大潮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這無疑是國際仲裁機構應思量的重大問題。中國仲裁市場發(fā)展迅速,仲裁員、仲裁代理人的隊伍也在不斷壯大。開闊仲裁員、仲裁代理人的國際仲裁實務視野,提高執(zhí)業(yè)水平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說明》及其歷次修改背景文件是中國仲裁從業(yè)人員一份很有分量、很有價值的學習資料。

我們期待《說明》能在今年貿法會第49屆大會上成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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